从年初开展“裸官”整治工作开始,到3月份中央纪委新设国际合作局;从7月份公安部开展海外追逃的“猎狐2014”专项行动,到11月份APEC北京会议通过《北京反腐败宣言》。今年以来,在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背景下,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的力度前所未有。
法律专家认为,境外追逃追赃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制度上和源头上解决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并建立起一系列有助于预防工作和国际合作的长效机制。
海外追逃力度前所未有
11月26日,外交部举行的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中外媒体吹风会上,外交部条法司司长徐宏介绍,截至今年11月,中国政府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52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46项已生效)。
西方发达国家是中国罪犯外逃主要方向之一。徐宏介绍,中国先后与法国、西班牙、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签订引渡条约;与美国、加拿大、法国、英国等国家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司法部司法协助外事司原正司级巡视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在接受《中国经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最近二十年中,中国一直积极推进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但是, 2014“海外追逃”力度前所未有。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许多重大外交场合都提及反腐败国际合作,国内各相关部门也在积极开展‘海外追逃’工作。”黄风说。
徐宏介绍,中国积极参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谈判、履约和相关工作。今年以来,中国明显加大对《公约》的推动力量,特别是中国最高领导人亲自出面开展工作。
11月16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二十国集团领导人第九次峰会会议时指出,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
近一个月以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外事活动中,至少7次谈及国际反腐败合作、海外追逃追赃等话题。
与会成员领导人同意,建设反腐败合作网络,返还腐败资产,拒绝为腐败官员提供避罪港。
早在年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明确指出,“要加大国际追逃追赃力度,决不让腐败分子逍遥法外,给妄图外逃的腐败分子以震慑”。
随后,中共中央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明确规定,“裸官”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机构改革整合6个部门,把预防腐败室、外事局整合为国际合作局,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
7月22日,公安部开展代号为“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
11月5日至11日,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在北京举行,在此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反腐败宣言》(以下简称《宣言》)。这是第一个由中国主导起草的国际性的反腐败宣言,《宣言》充分体现了中国在加强反腐败追逃追赃合作方面的关切和立场。
四种方式追逃
黄风介绍,目前,针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腐败案件的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即引渡、遣返、劝返、异地追诉。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的三种方式作为替代手段。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了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11月,中国已对外缔结39项引渡条约(其中29项已生效)。
徐宏表示,一些国家对于与中国签订引渡条约态度消极,一些外国法官由于缺乏对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的了解,而作出不予引渡或者遣返的判决。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介绍,目前与中国签订双边引渡条约的多是东南亚以及非洲国家,中国与多数欧美国家尚未建立起双边引渡条约关系。
引渡本应是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但由于实际操作上的障碍而难以发挥作用,美国、加拿大等国的传统引渡法多采用“条约前置主义”。
条约前置主义就是把存在双边引渡条约作为引渡合作的前置条件。美国就是典型的严格奉行“条约前置主义”的国家。在引渡问题上,美国主管机关对于“条约”的理解极为狭窄,特指经美国国会批准的双边引渡条约,不一定包含多边国际公约。
“国家间开展双边条约的谈判工作艰难而复杂,这其中掺杂着政治利益和外交关系的考虑,伴随着司法观念的冲突。”庄德水说。
黄风介绍,在没有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比如中国和澳大利亚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加拿大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成员,上述公约中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于2003年通过,2005年生效,截至2009年7月6日,已有140个国家签署。
但是国际引渡合作,也面临诸多限制,比如要受到双重犯罪原则、特定性原则、政治犯罪不引渡原则或死刑不引渡原则的限制,从而为引渡腐败犯罪嫌疑人带来了种种困难。
对于外逃贪官,除了引渡外,还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遣返,一种是劝返,后者尤具中国特色。
遣返方式是通过吊销有关人员的合法旅行证件、证明有关人员犯有严重罪行等手段,设法使该人不能在躲藏地国家获得合法的居留地位或者剥夺已获得的居留地位,从而达到将其遣返回国的目的。
“远华案”主犯赖昌星外逃加拿大,就是通过遣返方式归案的。
劝返方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方式,采用非外交途径规劝外逃腐败犯罪嫌疑人主动回国投案。在实践中,通过有关人员到国外直接与犯罪嫌疑人接触,通过做工作、谈判等各种方式,希望其回国接受调查。
协助国分享被没收资产
对潜逃海外的腐败案件犯罪嫌疑人,不但要追逃,还要追赃。
2011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网站刊登了题为《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报告》引述中国社会科学院的调研资料披露: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外逃党政干部,公安、司法干部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以及驻外中资机构外逃、失踪人员数目高达16000~18000 人,携带款项达8000亿元人民币。
庄德水介绍,在腐败犯罪资产的处理问题上,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其他国家的法律有冲突。
中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的犯罪工具和犯罪非法所得属于赃款赃物,应当没收或者追缴,以退还合法所有人或上缴国库。
赃款分割协议确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由于利益驱动,这种协议对缉捕出逃者起到很大的激励作用,而且在缉捕逃犯过程中,外国政府也确实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
很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被没收资产的最后处置采取分享机制。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
比如,澳大利亚《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没收的资产实行分享。
庄德水介绍,这些国家却要求先签订赃款分割协议才同意与中国合作。中国的传统观念认为,出逃的赃款属国有资产,不能和外国分割。这使得很多海外追逃案件进展缓慢。
黄风介绍,关于“资产分享”的具体比例,并没有明确规定,比如澳大利亚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被没收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证据材料的分量、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关于被没收资产的处置,此前中国没有分享机制,但是随着观念的变化,国内立法逐渐出现了松动。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禁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通过禁毒国际合作破获毒品犯罪案件的,中国政府可以与有关国家分享查获的非法所得、由非法所得获得的收益以及供毒品犯罪使用的财物或者财物变卖所得的款项。
“不但禁毒法规定,可以和外国分享被没收的资产,而且我国和加拿大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黄风说。
庄德水认为,与他国分享赃款是一种折衷而又切合实际的选择。在这一问题上,既要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据理力争,不能一味迁就他国的无理要求;同时也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给协助国一定的成本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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