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张淑玲)3名江西男子冒充贵州茅台酒厂工作人员,以购买名画为由,骗走71岁的李先生24幅山水画,价值43.2万元。记者昨日获悉,海淀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邹某等3人5年至5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各处罚款5万至6万元。
去年8月16日,邹某、杨某、雷某3人来到海淀区上地佳园小区李先生家中,冒充贵州茅台酒厂工作人员,谎称购买李先生的画作。次日,邹某、杨某又来到李先生家中,商谈买画事宜。其间,杨某趁李先生不备,拿过李先生的手机,将自己的手机号码存入,并署名为“95588”(中国工商银行客服热线)。随后,杨某以赴银行汇款为由先行离开。杨某向李先生的手机发送内容为“收到现金存款,活期余额人民币600万元”的短信,李先生见短信署名为“95588”,误以为是工商银行的到账提醒短信,遂交给邹某山水画作品24幅。事后,邹某、杨某、雷某分别分得画作8幅、7幅、9幅。经鉴定,24幅山水画作品价值43.2万元。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3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关于雷某的辩护人提出其是从犯且没有去李先生家里骗画、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海淀法院查明称,雷某是该犯罪方法的提起者,不仅参与制定了犯罪手段、冒充茅台酒厂工作人员身份骗取了李先生信任,为下步作案提供了条件,而且参与了事后分赃,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关键作用,不应认定为从犯;尽管在案发当日,雷某因身体原因没有前往犯罪现场,但在案证据证明其并没有放弃犯罪的主观意图,且也没有采取措施阻止共同犯罪,不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最后,海淀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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