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李女士到餐馆就餐时撞上了玻璃门,致额头受伤。记者昨天获悉,顺义法院判决李女士有过失,自担70%的责任;餐馆担责30%,赔偿李女士400余元。
李女士诉称,2014年3月16日中午,她和3个朋友到顺义区一家餐馆吃饭。在等菜上桌期间,她准备去餐馆门外的公共厕所。当时,餐馆的玻璃门没有任何警示标志,更无任何人提醒,“玻璃门透明得就像没有门似的”。她往外走时撞上玻璃门致额头肿胀、头晕、牙齿出血。当时,她出于好面子,忍着疼痛由3个朋友搀扶着打车回家。晚上6时许,她丈夫得知此事后,认为餐馆有责任,找餐馆要求赔偿遭到拒绝。她为此起诉要求餐馆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
餐馆辩称,李女士的损失与他们没有关系,不同意赔偿。
法院认为,当日和李女士一起就餐的3名证人出庭作证,对李女士撞上餐馆玻璃门的基本事实经过陈述一致。结合李女士受伤的部位,可以确认李女士撞上了餐馆的玻璃门。餐馆作为经营者,未在透明的玻璃门上设置防撞标识,具有一定的过失;李女士撞上有把手的玻璃门,自身亦具有较大过失。法院认定李女士的合理损失为1500余元,由餐馆按照30%的比例赔偿,金额为4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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