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幕弹、催泪弹、石头在街头横飞,许多房屋和车辆被纵火焚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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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布朗死亡事件以及大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弗格森的人们以及其他城市的抗议人群有理由也有激情表示不满,但是他们的抗议不可能改变裁决结果,因为这次骚乱不会成为一次运动,它表达的是长期的种族情绪,以及弱势群体的不满。
至于大陪审团的裁决结果,这是一个制度在经过历史的考验,经过无数案例沉淀后的程序化执行结果,并不会因为街头暴力而改变。一旦这个制度因为街头抗议而动摇,那就等于司法被街头暴力劫持,那么社会就会成为真正的无法治社会,那结果将比任何骚乱都更可怕!
在美国,当警察枪击未携带武器的公民并导致其死亡时,每次都会引发争议,尤其是在涉及种族问题时。这种事件每隔一段时间就会历史重现,这次是布朗,今后还会有其他人。但每次事件都同样经历以下过程—调查、取证,最终根据同一个司法体系、在相同的标准下来决定警方是否滥用权力、是否要接受惩罚。
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大陪审团由12人组成,其中9人是白人,3人是黑人。有人指出这个比例存在种族主义倾向。可是,不要忘记,这12位成员首先是受害人家庭委派的律师亲自选择的,初次选择之后又由检察官来挑选,这12位成员与警察和受害人都素不相识,无论律师还是检察官,在挑选的时候都是自主自愿,完全不被胁迫的。此外,大陪审团要做出任何决定,都要求12名成员意见一致。也就是说,“对威尔逊不予起诉”是12人的一致意见。
大陪审团在三个月的时间里用25天取证,听取了60多位证人(其中包括目击证人)的证言,还检查了大量证据,经过两天的讨论才做出决定。当然,很多证据较为模糊,甚至难以考证,一些证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但最终帮助大陪审团成员做出决定的,是以下一些确凿的证据:
首先,大陪审团判定事发时威尔逊正在执行公务。事发前几分钟威尔逊接到有两人抢劫便利店的报告,他询问是否需要支援,得到了肯定的回答。这些都有录音为证。
其次,伤情报告证明威尔逊的头部受伤,脸上被打,骨头和肌肉都受伤,这符合他的描述。他说他看到布朗和同伴走在马路中间妨碍交通,于是要求两人走回人行道,此时,他发现布朗两人符合嫌疑犯的特征,于是要求他们停下。在威尔逊准备下车之际,布朗走上前来,强行将车门关上,把威尔逊堵在车内,还在他脸上打了两拳。
第三,在警车内发现的血迹有布朗的D N A,这印证了威尔逊所说的“布朗半身进入警车同时在车内开枪”的说法:布朗压在车门上殴打威尔逊后,还尝试抢枪,在抢夺过程中,威尔逊扣动扳机,在车内打了两枪,其中一枪打中布朗的手指。
第四,验尸结果证明,布朗身上中枪都在前面,并非像一些人或者媒体所说是警察在其身后开枪。枪击的角度也证明当时布朗正朝着威尔逊走过去,或者跑过去。
按照密苏里州的法律,警察执法时如果感觉生命受到威胁,可以使用致命暴力。在审视所有证据,听取所有证言后,大陪审团认为威尔逊开枪时感觉生命受到威胁,这是他们做出决定的根据。
公众的情绪再愤怒也不能阻止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能改变其结果,这是司法独立精神的精髓,同时陪审团和检察官也不能因为公众情绪、迫于公众压力而违背司法公正,这是司法公正精神的精髓。一个试图最大程度坚持司法独立,尽可能执行司法公正的系统已经运作了一百多年,这期间引发公众情绪的案件有很多,但是,没有一个案件改变过司法独立和公正这两个基石。布朗家属和朋友的失望,公众的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法律的执行标准是单一的,不会有别的标准。虽然布朗失去了生命,在白人警察枪杀黑人的历史上又增添一个案例,但今天的布朗案件执行的是这个标准,今后若再发生类似事件,执行的还会是同一标准,这才是不幸中之大幸。
今天的骚乱虽然蔓延很广,群众情绪激动,但骚乱不可能改变司法标准和程序,如果司法街头化,其结果将比任何骚乱更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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