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专题研究部署人民法院审委会制度改革问题。
明确定位:首要任务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其主要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昨日表示,审委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特有的决策机制和工作模式。周强进一步提出,根据新的形势,审委会的首要任务应该是从宏观上总结审判经验,研究审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审判决策、审判指导、审判管理和审判监督的功能作用。“各级法院要建立审委会议题的把关机制,明确议题范围,大幅度压缩讨论案件比例,使审委会真正能够聚焦审判执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聚焦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充分发挥审委会作为最高审判组织的指导作用。”
人员构成:研究吸收相关审判领域专家进入审委会
周强指出,实践中,一些法院审委会工作制度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导致审委会委员履职“虚化”,议事准备不充分、表态敷衍塞责等现象时有发生。审委会形成决议的过程及理由缺乏公开机制,既不利于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也不符合司法公开的要求。
下一步,要针对存在的问题,着力健全完善制度,理顺工作机制,特别是要积极探索推进审委会工作公开,促进司法公正。
周强表示:“要进一步规范审委会的组织构成,按照专业化和权威性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审委会结构,明确专委会与全体会议的职责分工,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委员选任机制和任期制,积极研究吸收资深法官、相关审判领域专家进入审委会的可行性,着力增强审委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完善监督:公开审委会委员出勤率、发表意见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要率先垂范,要健全审委会议事规则,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加强监督,对审委会会议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周强指出,进一步明确审委会委员职责,对委员出勤率、发表意见情况、主持或参加庭审以及违反职责等情况建立履职档案,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
此外,要对委员履职的合法性、积极性和公正性进行评价和监督,对失职行为进行问责,并将委员履职评价与领导干部业绩考核挂钩。
在审委会讨论的案件中,要根据审委会与合议庭、主审法官的权责划分,落实司法责任制,每一名参与案件处理的法官,包括审委会委员,都要为自己发表的意见负责,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要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该公开的要公开,依法应当保密的要严格保密,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周强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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