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独家
罗湖区人民法院原法官吴某平因为犯受贿罪,于异地审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此后在深圳监狱服刑。今年2月,监狱提出对吴某平予以假释的建议。昨日,南都记者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平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未予假释。
有法律界人士就告诉南都记者,刑法中规定“确有悔罪”等才能予以假释。深圳市中院对于下级法院原法官的假释建议不予批准,体现出从严办理假释案件。
两法官执行案受贿50万
吴某平,现年4 9岁,原系罗湖法院审判员,他和同事原罗湖法院督导室副调研员张某惠一同涉案,两人从一宗执行案中,各自受贿25万元。
根据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显示,1999年,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六冶深圳公司因深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拖欠北环路梅林段等4项市政建设工程款项向罗湖法院提起诉讼。城投实际上是代政府投资市政工程的企业,当时并未应诉,此后被缺席审判败诉,需要支付2105万余元工程款。
这一判决执行过程中,六冶申请了中止执行,与城投进行对账协商,最终确认城投应付款为8 46万元,而这其中有318万元北环路审计差额。10天后,城投支付了527 .3957万元。
到2006年12月,余款迟迟未能结清,六冶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此时,时任罗湖法院执行局法官的吴某平承办此案。
六冶委托代理人王怀清(另案处理)经罗湖法院督导室副调研员即张某惠介绍,认识了吴某平并请其关照,表示事后会予以感谢。
2007年1月,吴某平根据王怀清计算的数据,下达恢复执行裁定,要求城投支付工程款及计至当时的滞纳金共计900余万元,城投未作回应。
2007年6月,城投根据深圳市审计局审计意见,向六冶支付了318万余元北环路审计差额。
同年10月初城投向罗湖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异议》、《报告》及相关文件,表示城投已经履行了《报告》约定的全部义务,要求罗湖法院驳回六冶的强制执行申请。
不过,10月18日,吴某平查封冻结城投资产。10月29日,城投与六冶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罗湖法院于10月30日解除查封和冻结,城投于同年11月15日向六冶付款584 .4250万元。而这笔500多万元的款项,最后被六冶委托的代理人王怀清从六冶账户提取出来。
2008年春节前后,为感谢被告人吴某平、张某惠帮忙,王怀清先后分3次在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城、新洲路岁宝百货附近以及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的潮香园酒楼送给二人各25万元,合计共50万元。
被抓后举报贩毒获轻判
20 10年8月4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到罗湖法院将吴某平带走调查;次日,张某惠在被检察机关调查前主动向其所在单位交代了其犯罪事实。
吴某平归案后向公安机关举报有一名叫“潮州青”的男子经常在罗湖区莲塘街道附近贩毒,公安机关根据其提供的线索,抓获一名犯罪嫌疑人,并在该男子住处搜查到冰毒21.04克。
而吴某平作为一名法官,如何能获得贩毒人员的线索,则不得而知。
由于吴某平和张某惠两人均为本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案发后,此案被异地审查起诉。张某惠被法院认定有自首情节,吴某平则因为举报贩毒被认定有立功情节。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一审对二人均从轻处理,法院判处两人受贿罪名成立,吴某平获刑五年三个月,处罚金2万元;张某惠获刑五年,处罚金2万元。50万元赃款则被没收。
一审后,张某惠提起上诉,希望判处缓刑。2012年,8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张某惠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监狱提起假释法院不予批准
2012年判决生效后,吴某平从东莞市看守所交付给深圳监狱服刑,刑期到2015年11月3日。
今年2月11日,深圳监狱提出对吴某平假释的建议。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事诉讼法以及刑法有关规定,假释建议被报送给监狱所属区域的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据悉,深圳监狱认为,吴某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了生产任务,并且他已经履行没收全部个人财产,确实有悔罪表现。按照《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一半以上,有悔罪表现假释后不再危害社会的,就可以假释。而吴某平也符合这一条件。
不过,深圳市中院审理之后,则认为吴某平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不予假释。这意味着吴某平还将继续服刑。
“确有悔罪”才能予以假释
深圳市中院在不予假释决定中并未明确说明,吴某平究竟为何不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有法律界人士就告诉南都记者,刑法中规定“确有悔罪”等才能予以假释。究竟怎么样才算“确有悔罪”表现,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如果法官认为其并不属于“确有悔罪”的情形,可能就此不会采纳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
就在今年1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通过花钱购买线索,甚至制造线索,以此来“假立功”获得轻判的情况时有发生。而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就存在以权或者花钱“赎身”、逃避惩罚或者减轻惩罚的情形,严重践踏法律尊严,损害执法司法公信力。
这名法律界人士就认为,在这一背景下,深圳市中院对于下级法院原法官的假释建议不予批准,体现出从严办理假释案件。
目前,深圳市中院针对减刑假释案,还实行裁判之前予以公示拟减刑假释人员信息,裁判后对裁判结果也予以公示。市民可以通过登录深圳法院网站查询,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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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德海最后一次减刑未被批准
因受贿被判无期徒刑,最终刑期不到16年
据悉,违法违规进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突出体现在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中。通常卷入这三类案件的人员,要么是有权,要么是有钱,具备较强的公关能力。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院、司法部等今年接连出台相关的通知、规定,对这三类案件的人员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进行严控。
中央政法委在今年1月出台的有关通知中,就对减刑幅度以及两次减刑之间的时间间隔均予以了明确的规定。
受此影响,宝安区原区委书记虞德海可谓首当其冲。虞德海因犯受贿罪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于2001年被处无期徒刑,后在东莞监狱服刑。虞德海服刑期间,被持续减刑。他先是于2004年8月被广东省高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随后于20 0 6年5月10日,20 0 8年1月29日,2009年11月2日,2011年4月15日,2012年10月19日,被东莞市中院减刑一年八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6年时间内,虞德海减刑达到7年两个月,两次减刑间隔最短的一次才一年五个月。
根据中央政法委的新通知,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执行三年以上方可减刑,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
今年1月,东莞监狱再为虞德海提出减刑建议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月公开开庭审理。此时距离上一次减刑才不到一年三个月。东莞市中院在决定书中就提到两次减刑之间间隔问题,最终不予批准减刑。
即便这最后一次减刑不成功,虞德海也将于20 15年6月左右出狱。从他19 9 9年9月被刑拘,到2015年6月出狱,他被羁押的总时间不到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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