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庭审现场。 吴奇勇 摄
中新网荆门12月5日电 (吴奇勇 谢安平)12月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晏某、汪某、屈某等三人运输、贩卖毒品和拥有枪支罪上诉案件。三被告人一审均被判处死刑。
2012年,被告人晏某在缅甸赌博,欠下26万元的高利贷债务。为偿还债务,2013年8月,晏某邀约汪某、屈某到缅甸购买了麻果15114.6克,后运输回湖北荆门,将其中的6万颗麻果藏到晏某岳父家的猪圈内,其他的10.2万颗麻果卖到武汉,获利50万元。2013年8月16日凌晨,警方从晏某岳父家的稻田里起获麻果5598克,手枪一支、子弹16发。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晏某、汪某、屈某以牟利为目的,共同走私、运输毒品15114.6克,应当以走私、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晏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7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晏某、汪某、屈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晏某、汪某、屈某不服,上诉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庭审现场,在举证质证阶段,被告人晏某、汪某、屈某及其辩护人均以其不是主犯,希望人民法院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认为,晏某、汪某、屈某走私、运输毒品是主观上的,应该维持原判。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决定休庭,等合议庭合议后再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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