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5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原包头市水务局水资源管理处3名干部因犯贪污罪被判刑,其中原水资源管理处处长魏久红获刑12年6个月。
2011年2月,魏久红担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处长。同年,魏久红指使时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副处长柴丽霞,利用水资源管理处的行政管理权力,让包头市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给用水单位做水资源评价,并收取费用。魏久红提出,缴纳了水资源评价费便可以不缴纳水资源费。因水资源评价费通常低于应缴纳的水资源费,所以,不少用户都缴纳了水资源评价费。但这笔费用都按照魏久红的指使,入了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并没有上缴国库。
2012年1月,魏久红决定由刘晓东实际负责弘晟水资源评价所。2012年6月,魏久红提出要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给自己买一辆路虎越野车。刘晓东利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先后交付完160多万元的车费、手续费后,车辆便一直由魏久红使用、保管,直至案发。2012年6月至2013年9月,魏久红又利用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资金购买了一些虫草含片及相关产品,共计21万多元。之后,他又以装修房子为由,索要了60万元。2013年春节,魏久红示意刘晓东,从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上,支取15万元,作为魏久红、柴丽霞和刘晓东的辛苦费,同时让刘晓东把这笔钱做了平账处理。截至案发,魏久红共计从弘晟水资源评价所的账面上支取了309万多元。在此期间,时任包头市水资源管理处副处长的柴丽霞,也以报销费用和支取现金等方式,支取143万多元,其中8.1万元给员工发了补助。
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魏久红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6个月;柴丽霞、刘晓东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其余赃款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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