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外交部受权发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菲律宾共和国所提南海仲裁案管辖权问题的立场文件》,重申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严正立场,并从法律角度全面阐述中国关于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徐宏接受专访时表示,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有关国家要妥善解决在南海的争端,强加于人行不通,磋商谈判是正道。”
立场
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的仲裁
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共和国外交部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菲律宾大使馆称,菲律宾就中菲有关南海“海洋管辖权”的争端提起强制仲裁。2013年2月19日,中国政府退回菲律宾政府的照会及所附仲裁通知。中国政府多次郑重声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文件指出,本立场文件旨在阐明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本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在任何方面认可菲律宾的观点和主张。本立场文件也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
>>解读
记者:为什么我国政府要针对菲律宾所提南海仲裁案就管辖权问题发表立场文件?
徐宏: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单方面就中菲有关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中国政府对此坚决反对,一再申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的严正立场。
菲律宾不顾中国的强烈反对,执意推进仲裁程序。一些人士不明真相,对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表示疑惑。还有人别有用心,片面或歪曲解读有关国际法规则,藉此指责或影射中国不遵守国际法,妄称中国为国际规则的“挑战者”。
针对这些情况,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从法律上阐明中国认为仲裁庭没有管辖权的立场和理据,阐明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以匡正视听。
依据
仲裁庭对菲所提事项无管辖权
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是南海部分岛礁的领土主权问题,不涉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解释或适用。
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自20世纪70年代起,菲律宾对中国南海部分岛礁实施非法侵占或提出非法主张,并在有关岛礁及其附近海域非法从事资源开发等活动。菲律宾上述行为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严重侵犯中国的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中国政府对此一贯坚决反对,一直进行严正交涉和抗议。
菲律宾将其所提仲裁事项主要归纳为三类:一是中国在南海主张的“历史性权利”与《公约》不符;二是中国依据南海若干岩礁、低潮高地和水下地物提出的200海里甚至更多权利主张与《公约》不符;三是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基于《公约》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关于第一类仲裁事项,很显然,菲律宾主张的核心是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主张超出《公约》允许的范围。然而,国家的领土主权是其海洋权利的基础,这是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只有首先确定中国在南海的领土主权,才能判断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范围。关于第二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南海部分岛礁的性质和海洋权利问题与主权问题不可分割。关于第三类仲裁事项,中国认为,基于对有关岛礁享有的主权和基于岛礁主权所享有的海洋权利,中国在南海的有关活动合法正当;菲律宾主张中国的活动进入其管辖海域,但裁定此类事项首先要确定有关南海岛礁的领土主权并完成相关海域划界。
菲律宾要求在不确定相关岛礁主权归属的情况下,先适用《公约》的规定确定中国在南海的海洋权利,并提出一系列仲裁请求,违背了解决国际海洋争端所依据的一般国际法原则和国际司法实践。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任何仲裁请求作出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直接或间接对本案涉及的相关岛礁以及其他南海岛礁的主权归属进行判定,都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实际上海域划界的效果。领土主权问题不属于《公约》调整的范畴。仲裁庭对菲律宾所提仲裁没有管辖权。
通过谈判解决争端中菲有协议
通过谈判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是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菲律宾无权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
中国在涉及领土主权和海洋权利的问题上,一贯坚持由直接有关国家通过谈判的方式和平解决争端。中菲之间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两国在南海的争端早有共识。
中菲两国之间一系列双边文件清楚地表明,双方同意或承诺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解决在南海的争端。中国和菲律宾均为签署方的《南海各方行为宣言》也明确规定,由直接有关的主权国家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以和平方式解决它们的领土和管辖权争议。
中菲一系列双边文件以及《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有关规定一脉相承,构成中菲两国之间的协议。两国据此承担了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义务,并且排除了第三方争端解决程序。在此情形下,根据《公约》第二百八十条和第二百八十一条等规定,有关争端应当通过谈判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目前,中国和包括菲律宾在内的东盟国家已建立工作机制积极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并就“南海行为准则”展开磋商,维护南海局势的稳定,为南海问题的最终和平解决创造条件。菲律宾提起强制仲裁程序,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共同愿望和努力背道而驰,其目的并非像菲律宾所标榜的那样寻求和平解决南海问题,而是试图通过仲裁向中国施加政治压力,以通过对《公约》的所谓“解释或适用”来达到否定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并按其单方面主张和意愿解决南海问题的目的。对此,中国当然不能接受。
中国发布排除声明菲试图绕过
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也构成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但这已被中国2006年声明排除适用有关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不得提交仲裁。
2006年8月25日,中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向联合国秘书长提交声明,对于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中国政府不接受《公约》规定的任何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海域划界是一项整体、系统工程。适用于海域划界的国际法,既包括《公约》,也包括一般国际法。海域划界既涉及权利基础、岛礁效力等问题,也涉及划界原则和方法,以及为实现公平解决所必须考虑的所有相关因素。
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构成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能在中菲海域划界的框架下,与有关当事方基于《公约》、一般国际法和长期历史实践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和利益结合起来,予以综合考虑。
菲律宾表面上不要求进行划界,但却请求仲裁庭裁定部分岛礁是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裁定中国非法干涉菲律宾对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享有和行使主权权利,等等。上述仲裁事项实际上已涵盖了海域划界的主要步骤和主要问题,如果仲裁庭实质审议菲律宾的各项具体主张,就等于是间接地进行了海域划界。
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理应受到尊重,菲律宾试图绕过中国排除性声明提起强制仲裁的做法是滥用《公约》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
>>解读
记者:我国政府的立场文件明确指出,仲裁庭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这一立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徐宏:仲裁庭对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没有管辖权,这是十分明显的,立场文件主要从三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是从菲律宾提请仲裁事项的实质来分析。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而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称“《公约》”)的范畴。《公约》框架下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仅限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无权处理《公约》以外的事项。
二是从中菲之间已经达成的协议来分析。中菲两国之间通过一系列双边和多边文件,已经就通过友好磋商和谈判的方式解决在南海的争端达成共识,排除了其他方式。这是双方之间的国际法义务。菲律宾单方面就有关争端提起仲裁,违反了两国之间的协议,违反了国际法。
三是从《公约》本身的争端解决条款来分析。即使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在某些方面可能被认为涉及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问题,但它也是中菲海域划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而中国已于2006年根据《公约》第二百九十八条作出声明,将涉及海域划界等事项的争端排除适用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从上述三个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出,仲裁庭对菲律宾提出的仲裁事项明显没有管辖权。
观点
当事国直接谈判为最优先方式
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应得到充分尊重,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具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根据国际法,各国享有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相关司法或仲裁机构在行使确定自身管辖权方面的权力时,也必须充分尊重缔约国自行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权利。
菲律宾明知其提出的仲裁事项本质上是岛礁领土主权问题,明知中国从未同意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争端解决程序,明知中菲之间存在通过谈判方式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还要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违反了《公约》的相关规定,无助于争端的和平解决。
鉴于上述,并基于仲裁庭对本案显然没有管辖权,中国政府决定不接受、不参与仲裁程序,以捍卫中国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确保中国依据《公约》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起到应有的效力,维护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南海问题涉及多个国家,加上各种复杂的历史背景和敏感的政治因素,需要各方的耐心和政治智慧才能实现最终解决。中国坚持认为,有关各方应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妥善的解决办法。在有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之前,各方应当开展对话,寻求合作,维护南海的和平与稳定,不断增信释疑,为问题的最终解决创造条件。
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做法,不会改变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和事实,不会动摇中国维护主权和海洋权益的决心和意志,不会影响中国通过直接谈判解决有关争议以及与本地区国家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的政策和立场。
>>解读
记者:有一种观点认为,菲律宾提起仲裁是依据《公约》的规定,仲裁本身也是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中国是《公约》缔约国,也一贯主张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但却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令人难以信服。请问对此有何评论?
徐宏:国家之间和平解决争端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主要、最优先的方式是当事国直接谈判,而非仲裁。
根据国际法,选择何种方式解决争端是各当事国的主权权利。国际仲裁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必须遵循“国家同意”原则,以当事各国的同意为基础。在一个双边争议中,如果一方不接受、不参与仲裁,另一方不得强行提起仲裁。
《公约》虽然规定了强制仲裁等强制争端解决程序,但适用这类程序是有条件和限制的。这类程序只能用于处理有关《公约》解释或适用的争端;如果当事国之间自行选择了其他的争端解决方式,也优先于这类强制程序;一方当事国还可根据《公约》作出声明,将特定事项排除适用强制争端解决程序。
对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如前所谈,仲裁事项的实质是根本不属于《公约》调整范围的领土主权问题;中菲之间已达成通过谈判解决有关争端的协议;而且中国从未就有关争端接受强制程序。因此,菲律宾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显然是滥用《公约》规定的强制争端解决程序。国际上不应该提倡这种做法。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是捍卫自主选择争端解决方式的主权权利,是行使国际法所赋予的权利,有充分的国际法依据。
记者:菲律宾的核心诉求涉及中国依据南海断续线所主张的权利,国际上也有一些声音希望中国依据国际法澄清南海断续线的含义,而立场文件并未回答这些问题,请问是如何考虑的?
徐宏:1948年,中国政府在官方地图上标绘了南海断续线。立场文件在叙述有关南海问题的历史经纬时提及这一史实。
中国在有关问题上的立场是一贯的、明确的。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中国在南海的主权和权益是在长期的历史过程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有充分的历史和法律依据,一直为中国政府所坚持。
在不接受、不参与菲律宾所提仲裁的前提下,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阐明了仲裁庭对于仲裁案没有管辖权,而不就仲裁事项所涉实体问题作出回应。这一点在立场文件的引言部分作了清楚的说明。
意义
向国际传递信息强加于人行不通
记者:据了解,仲裁庭要求中国于今年12月15日前提交辩诉状。我国政府选择在这个时机发表立场文件,是否可理解为是对仲裁庭上述要求的回应?立场文件的发表会对仲裁庭发挥何种作用?
徐宏:中国政府的立场文件不是关于仲裁案的辩诉状,也不是针对仲裁庭的要求作出的回应。发表政府立场文件,不意味着中国接受或参与菲律宾提起的仲裁。中国不接受、不参与该仲裁的立场不会改变。
中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针对仲裁案管辖权问题阐述法律观点和理据,从法律上反驳了菲律宾的无理主张,也彰显了中国维护和促进国际法治的形象。我相信,任何真正秉持法治精神的机构和人士都会尊重和理解中国政府的立场。
记者:我国政府发表立场文件,对处理南海有关争端、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有何积极意义?
徐宏:立场文件从法律上阐明,为什么仲裁庭对于菲律宾单方面提起的强制仲裁没有管辖权,为什么中国不接受、不参与仲裁于法有据。立场文件同时强调,谈判始终是国际法认可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最直接、最有效和最普遍的方式。它向国际社会传递一种信息:有关国家要妥善解决在南海的争端,强加于人行不通,磋商谈判是正道。
正如立场文件所指出的那样,通过谈判,中国已与绝大多数陆地邻国彻底解决了边界问题,也与越南划定了两国在北部湾的海上边界。事实证明,存在分歧不可怕,问题复杂也不可怕,只要相关国家秉持善意,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磋商和谈判,就可以增进互信、积累共识,逐步妥善解决领土争端和海域划界问题。处理南海问题理应如此。
中国敦促菲律宾尽快回到通过谈判解决争议的正确轨道上来。中国也愿与有关各国一道,在尊重历史事实和国际法的基础上,通过谈判妥处分歧,加强合作追求共赢,共同维护南海的和平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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