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黄洋的父亲黄国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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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而且我要澄清一个事实,我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复旦投毒案二审庭审以被告人林森浩的变供开始。
12月8日上午10时,备受关注的“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今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森浩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中沉默少语的林森浩,在二审更换了辩护律师,庭审中也更加主动。庭审持续了一天,控辩双方围绕三大焦点问题展开法庭辩论。截至8日晚11时记者发稿,案件还在庭审中。综合新华社12月8日专电
庭审现场
黄林两家亲属均参与二审
记者了解到,8日上午,黄洋的亲属和林森浩的亲属都参与了二审庭审。参与旁听的共有50人左右,除了黄、林两家家属外,还有人大代表、特邀监督员、媒体代表以及复旦大学的师生代表。另外,法庭还向社会开放了庭审的同步视频。
此次二审,被告人林森浩的家人聘请了不同于一审时的两名律师,斯伟江和唐志坚担任二审的辩护人,被害人黄洋的父亲也委托了两名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林森浩穿着其父亲委托律师给他的马甲出庭。其在法庭上陈述两点上诉理由:一、自己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二、对案件的犯罪事实做一些更正澄清。林森浩称,自己投毒后曾经分两三次用漱口杯从盥洗室的水龙头接水倒进饮水机,是希望进行稀释。他说,他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的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做完这个事以后,我把饮水机的凹槽揭开,看到里面的水比较黄,就用自己的刷牙杯先后舀出两到三次……每次舀出后,我从四楼盥洗室接水倒入饮水机,大概两次。”
林森浩承认投毒后看“杀人电影”
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上认定“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实质上上诉人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实施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
庭审中,林森浩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恶作剧、是愚人节玩笑。但当检方发问“你有能力控制这个(药物)损伤的程度或者是你所说的恶作剧程度吗”。沉默两秒后,林答道:“控制不了。”
检方指出,林森浩在投毒后,曾观看了电影《牯岭街少年杀人事件》。林承认,自己投毒后确实在对面宿舍里看了这部电影,“下载下来放了很长时间。一直看到了清明节期间。”但其强调,“这部电影和我作案没有任何关联。”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当被问到对黄洋父母想说什么时,林森浩一度情绪失控,低头痛哭。“我是一个很‘空’的人,我没什么价值观。”林森浩说。
庭审焦点
是“玩笑”还是故意杀人?
庭审中,林森浩坚称自己并没有杀人的动机,在饮水机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试剂是因为愚人节前,听黄洋在聊天中想到了一个整人的方法。因平时和黄洋时常也会开玩笑,所以有了整人的念头,但只是“一闪而过”。
一审判决后,林森浩在上诉状中也表示,判决书认定的“被告人林森浩因琐事对黄洋不满,逐渐对黄怀恨在心,决意采取投毒的方法加害黄洋”的事实错误。他称,实质上只是出于愚人节捉弄黄洋的动机而投毒,没有杀害黄洋的故意。林森浩澄清说,投毒只是为了看黄洋会有什么应对态度,而不是为了知道这些试剂会对黄洋身体造成何种伤害,自己对投毒后的饮水机中液体进行了一定的稀释。
黄洋父亲的诉讼代理人则认为,林森浩的行为具有故意性,证据包括:2013年3月初及3月下旬,在黄洋提出愚人节整人之前,林森浩不仅上网查了二甲基亚硝胺,还查了“二甲基亚硝胺味道”“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怎么办”“中毒怎么确诊”,应该能够据此判断其主观心态,应该予以明确。检方还认为,二甲基亚硝胺溶于水、易挥发的特性与浓度有关,毒物能在实施投毒10天后仍被检出,是因为浓度比较大,也能证明其投毒存在故意。
所投毒物是否是“二甲基亚硝胺”?
黄洋是否被毒死?究竟被何种物质毒死?成为复旦投毒案二审辩论的另一个焦点。林森浩的辩护律师提出,林森浩获得的毒物二甲基亚硝胺系非法制作,“按照书本上的方法做的,又放置了那么多年,林使用的时候,它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辩护人称,林森浩投毒所用的二甲基亚硝胺,在2011年一次大鼠实验中的实验结果显示,当时的毒性就低于国家标准,按照事发时水桶中1200毫升的水量计算,黄洋喝下去的绝对不到致死量。辩护人在庭审中多次要求检方出示关键证据质谱图,检方未予回应。
对此质疑,检方称,三份质谱图比对证明毒物是二甲基亚硝胺。同时检方否认故意不提供质谱图的说法,并认为黄洋的致死量没有精确数据,因为不能拿人来做实验,因此定量检测没有意义。
黄洋死于中毒还是肝炎?
在二审质证第三阶段,林森浩辩护人质疑“黄洋的死亡是不是还有其他原因?”,并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到庭。辩护人称,胡志强从事法医鉴定工作30余年,曾在公安系统和检察系统工作多年,并在“湖南黄静死亡案”“黑龙江代义死亡案”“吉林张庆死亡案”等全国重大要案中担任鉴定或论证专家。
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委员会专家作为鉴定人,表示黄洋死亡原因鉴定为:符合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
胡志强在法庭上则提出,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其次,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而通过病理检测,确定死亡性质是中毒并且是特定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是“不客观不科学的”。
胡志强解释道,在被审查人黄洋的整个病程中,有过4次针对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2013年4月3日上午9时只有乙肝病毒表面抗体呈阳性;到了4月6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升高到>1000,乙肝病毒e抗体和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均变为阳性;4月8日、4月13日乙肝病毒表面抗体、e抗体和核心抗体仍然为阳性。“乙肝血清学标志物的检验,是针对乙型肝炎的特异性检验,与其他病因(如中毒等)没有任何联系。换言之,如果是二甲基亚硝胺中毒,则不会出现黄洋表现出的乙肝抗体阳性现象。”胡志强说。
法官当庭表明,胡志强所说的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连线
黄父:不要钱只要“杀人偿命”
今年3月,林森浩曾手写一封道歉信,信里面这么写道,“人生若只如初见,那该有多好……事到如今,我只能很苍白地说,对不起……”林森浩希望通过代理律师将这封道歉信转交给黄洋父母,但是道歉信被黄洋父母拒收。黄洋的父亲黄国强说:信中还不真诚,还说是开玩笑的,一直在为他的罪行狡辩,我不接受他的道歉。
事件发生后,为林森浩求情的声音也不断传来。今年年初,复旦大学177名学生联合签名了一封《关于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请求信》寄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建议给被告人林森浩一条生路。随后又有媒体报道称,一位贵州的退休教师致信上海高院、找黄洋父母,为林森浩“求免死”。当时黄国强表示,这样的行为“太幼稚”。
近日,黄国强抵达上海后,依然坚决地表示,不会接受道歉和经济赔偿:“我要他的钱干什么,他的钱能把我的黄洋买回来吗?”黄国强要求:“严惩凶手,杀人偿命。”8日上午,他说:“林森浩毁掉的不只是我儿子,还有我们家族,绝对无法原谅。”对于林森浩的家人,黄国强叹了口气,“我不恨他们,林森浩犯的错,应该他一人承担,与他的父母无关。”
林森浩的父亲林尊耀说,这么长的时间里,他们试图来到黄洋位于四川自贡的家中道歉。还筹集了钱款准备进行赔偿,但是却一直没能如愿。林尊耀说:他们总是拒绝,也不听电话,我没办法。后来就买一点东西到黄洋的坟上去,敬一下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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