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复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高院开庭。一审中,林森浩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
庭审现场,针对黄洋死因,控辩双方针锋相对。林森浩的辩护律师认为,应重新鉴定黄洋死因。检方则认为重新鉴定没有必要。林森浩否认故意杀人的动机,并表示曾稀释了饮水机的水。。
出庭的专家证人胡志强则表示,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审判人员表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今天当庭的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再辩“二甲基亚硝胺”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黄洋遭他人投毒后死亡。犯罪嫌疑人为被害人室友林森浩,投毒药品为剧毒化学品“二甲基亚硝胺”。2014年2月18日,“复旦投毒案”一审宣判,林森浩因故意杀害室友黄洋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我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我对我的犯罪事实做一些更正”,开庭后,林森浩的陈述与一审相比,出现巨大反差。
林森浩称,投毒后,他对饮水机内的水行了稀释,用刷牙杯两三次将饮水机中含有剧毒物N -二甲基亚硝胺的水舀出,然后从盥洗室里接了干净的水,灌进饮水机。而在一审时,林森浩并未有类似表述。检方称,林森浩变更供述的时间,是在一审的庭审后、宣判前。
庭审的首个焦点,围绕着林森浩使用的投毒物质N -二甲基亚硝胺展开。辩方认为,林森浩不熟悉该物质毒性,并称N -二甲基亚硝胺试剂瓶中的存量、毒性无法确定。
林森浩辩护律师表示,林森浩的投毒过程没有任何防护措施,如果他之前了解N -二甲基亚硝胺的毒性,应该知道吸入后是会中毒的。
黄洋的代理人则表示,林森浩的数篇论文及毕业论文说明,林森浩对于N -二甲基亚硝胺剧毒并致人死亡的状况是清楚的。而取得该物的过程并不简单,如果真是开玩笑或者一时兴起,完全没必要采用这么复杂的手法。
检方询问林森浩,“你说投毒是愚人节的恶作剧,但你浏览的网页里,有关于毒性的描述”。对此,林森浩回应,“当时看过,但没有注意到。”
此外,辩护律师称,在证人吕薇薇的4次证言中,其中一次证言显示,N -二甲基亚硝胺实验用了25毫克,依照销售人员的证言,还剩余45毫克,在实验后存放了2年,N -二甲基亚硝胺会挥发,林森浩使用时,里面的N -二甲基亚硝胺存量成疑。
辩护律师还称,涉事的N -二甲基亚硝胺是天津某工厂非法生产非常销售。
辩护律师表示,事发后,涉事的饮水机水桶已经还回去了。水桶上没有标记,如何用棉签蘸取从一排水桶中找出一个特定的水桶?N -二甲基亚硝胺易挥发,但直到4月5日才从饮水机水桶上提取。暴露在空气中这么久了,为什么还能提取到N -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回应,通过棉签擦拭可以确定特定的水桶。水桶在长时间暴露在空气后,还能检测出N -二甲基亚硝胺,恰好可以证明投毒的浓度很高。
“专家证人”出庭
庭审最大的焦点,出现在证人登场之后。
法医胡志强作为“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作证,并出乎意料地对受害者黄洋的死因,作出新的解释。
胡志强曾在公安机关担任法医,目前系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法医病理专业组委员、北京市华夏物证鉴定中心法医室主任,曾参与“念斌案”等鉴定工作。
胡志强在庭上提出四点意见:一、黄洋死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二、关于N -二甲基亚硝胺的检验,黄洋存在N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乃至中毒致死缺乏依据;三、病理组织学检验不能作为病因诊断,特别是特定的病因而排除其他各种病因,是不客观不科学的;四、鉴定程序存在问题,后一次的鉴定机构级别应高于前一次,因此应委托公安部或司法部的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
胡志强称,黄洋在2013年4月3日、6日、8日和12日,做了4次针对乙肝的病毒血液检查。检测报告中,3日的指标线为乙肝表面抗体为阳性,但其他两个抗体是阴性。但6日三个抗体均变为阳性,一直到8日、12日,三个抗体都是阳性,“这种情况其他原因不可能造成,唯一的解释是黄洋感染了乙型病毒性肝炎。”
胡志强称,黄洋表现出的是乙肝病毒性肝炎的病症。N -二甲基亚硝胺中毒,不会出现乙肝病毒性抗体阳性的情况。
激辩“爆发性乙肝”
胡志强的证言,引起巨大争议。此前,无论是一审还是民间舆论,都认为黄洋死因系林森浩投毒所致。胡志强的意见,是否意味着复旦投毒案的剧情出现了“大逆转”?
不过,胡志强离场后,另一法医专家陈忆九上场作证,否认了胡志强的意见。
陈忆九是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任、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的专业人员,参与黄洋尸体检测并在鉴定结论上签字。
他表示,黄洋的尸体鉴定报告是5位专业鉴定人的一致意见,与上海市公安局的法医学尸体检测结果一致。
胡志强称,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与爆发性乙型肝炎相关。针对此点,陈忆九否认该说法,称“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如果是出现爆发性肝炎,恰巧这两个指标在这里没有体现出来。三个阳性可能两种,一种是接种了乙肝疫苗,一种是感染乙肝病毒处于康复状态”。
此外,黄洋的代理人指责胡志强“变相收取了相应的费用”,并称胡志强的衡量标准不一。
审判人员称,胡志强做出的书面意见和当庭意见,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应该是作为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意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律师申请重新鉴定
昨日,在庭审现场,辩护律师认为,林森浩不是故意杀人,应对黄洋的死因重新鉴定。并表示,对林森浩应以故意伤害罪量刑,且不应有加重情节。
另一辩护律师则认为,林森浩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庭审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差异巨大。
“对林森浩来说,(黄洋之死)是出乎意料的”,辩护律师称,一审认定林森浩的故意杀人的证据不够有力。更不能证明黄洋喝下N -二甲基亚硝胺,退一步说,就算是N -二甲基亚硝胺,但是也不到致死的剂量,不排除黄洋自身身体原因,在接受医治的过程中引发病症。
针对辩方意见,检方认为,黄洋的死亡与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无关,并认为重新鉴定死因并无必要。
“我们认为林森浩的行为,不是可以用玩笑来解释的,林森浩作为医学生,对毒物的理解比常人更深,还写了相关论文,对于肝功能衰竭而死亡是有预知的”,检方表示,希望维持一审原判。南都记者 张少杰
黄洋三项指标呈阳性,与爆发性乙型肝炎相关。
——— 法医胡志强
这只能说明黄洋有过乙肝感染的状态。
——— 法医陈忆九
林森浩:自己没有故意杀人动机,在投放毒物后对饮水机中的水进行了稀释。
检方:林森浩对投毒过程、数量作了变供,不具有合理性和可信性,不能自圆其说。
法医胡志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肝炎致急性肝坏死,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检方:胡志强并未对黄洋进行尸检,只是根据文献、病历等材料作出结论,并不认可。
辩护律师:林森浩获得的毒物系非法制作,又放了那么多年,还是不是二甲基亚硝胺?
检方:二甲基亚硝胺虽系非法制作,但不能证明是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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