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抗诉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要求的诉讼活动。在我国,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
何时检察院可以提出抗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案例
据广州日报报道(毕征)一桩行政诉讼,竟引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实属罕见。“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又有新进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认定:公安机关“留置”潘文烽的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符合法院受案条件,遂指令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潘文烽的起诉。
2003年1月7日晚,21岁的韶关青年潘文烽因盗窃钢厂废料被当地派出所抓获
,当潘母第二天见到躺在医院里的儿子时,潘文烽已因颅脑外伤成为了植物人。韶关市公安局松山分局派出所对此的解释是“潘自己拒捕骑摩托车冲关所致”。而家属方面则认为是派出所有违法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256万元的国家赔偿,但两审均遭法院驳回。法院认为,案件涉及到警方履行侦查工作中是否存在殴打潘文烽致残的违法犯罪问题,依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该类案件应该由检察院进行管辖,因此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
潘家人委托律师请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进行关注。2004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行抗(2004)1号”行政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5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2004)行抗字第一号函”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潘文烽国家赔偿案”进行再审。2006年1月19日,“潘文烽国家赔偿案”在广东省高院开庭再审。
广东省高院日前作出的裁定书认为,松山分局“留置”潘文烽的行为确系行政强制措施,其起诉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潘文烽的起诉不当,应予纠正。遂撤销了不予立案以及不予受理的原审裁定,同时指令韶关市中院立案受理潘文烽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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