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台州12月9日电 (见习记者 谢盼盼 通讯员 李洁)8日,浙江台州温岭法院对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潘某贪污、受贿、单位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8个月,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以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合并执行1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3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
潘某,1965年生,中等身材,自参加工作以来均在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曾担任温岭市交通执法大队的“一把手”(该大队于2013年上半年因机构编制调整而解散)。出事前任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兼温岭市交通运输局行政审批科科长。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至2012年上半年,潘某多次要求聘用人员林某从执法大队“小金库”支取共计68万用于归还借款及买卖证券,并私自截留了2012年的广告牌干股分红3.6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
2010年春节期间至2013年上半年,潘某以报销医药费、看病需要资金、到海南旅游等名义,分四次向一广告公司负责人金某索要财物共计11万元。
2008年12月至2012年上半年,经潘某等大队领导商量决定,温岭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利用公路路政管理的便利,以每辆车每年收取2000元道路清洁维护费的名义,多次主动向拥有运输车辆的10家公司收受了79.2万元的财物。与此同时,该大队以收受技术咨询服务费、安装费及索要干股分红的形式,多次主动向8家广告公司收取了135.08万元。受贿的财物,除部分被潘某个人侵吞外,均已用于员工福利发放。
法院认为:潘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受贿和单位受贿罪,应予以数罪并罚。潘某有索贿情节,对其犯受贿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缴部分赃款,决定依法予从轻处罚。故根据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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