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12日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宗南涉嫌挪用公款、受贿案。
王宗南,自1999年11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2003年4月至2006年7月担任上海百联(集团)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2006年7月起担任光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王宗南在受友谊集团委派担任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与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良威、财务总监徐苓苓等人(均另案处理)经共同商议,自2000年至2006年间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10次共同挪用公款人民币1.9亿余元,归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使用。之后,王宗南实际获得分红款26.13万元,并报销医药费93.87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宗南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王宗南还伙同他人共同挪用公款1.9亿余元,应当以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宗南及辩护人在庭审中作了申辩。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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