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负责煤炭铁路货运代理之便
为山西某煤炭公司协调解决车皮
受贿千万终审判无期
中铁进出口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助理经济师张奕为山西一家煤炭公司协调车皮,在8年时间里收受该公司89次打入的好处费上千万元。北京铁路局运输中级法院一审以张奕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记者今日获悉,北京市高院终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
倒车皮收千万好处费
39岁的张奕大学文化,案发前是中铁进出口公司业务三部业务员、助理经济师。
在一审中,法院认定,2004年9月至2012年6月,张奕在北京京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2009年7月并入中铁进出口公司,以下称京铁外经公司)任业务员期间,利用其负责煤炭铁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职务之便,为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白羊墅集运站(2007年11月更名为山西中地煤煤炭运销有限公司阳泉分公司,以下称白羊墅集运站)向北京铁路局协调解决车皮计划,并收取好处费。
白羊墅集运站的承包经营人王某根据张奕要求,将给予张奕的好处费分别汇入张奕实际控制的张某陈某等人的银行卡和北京紫悦春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称紫悦春公司)的账户。
上诉辩解
已将大部分好处费交给他人
2014年6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奕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张奕提出上诉。
在上诉中张奕提出:他不具备协调解决车皮计划的职责和权限,涉案款项是其揽私活收取的运输代理费,且大部分款项被其给予协调审批车皮的办事人。此外,被陈某转走的部分款项应从涉案数额中扣除。一审法院认定其犯受贿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
张奕辩护律师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张奕犯受贿罪事实不清,证明其利用职务便利的证据不足。二审期间,张奕供述自己将大部分钱款给予他人的新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
法院终审
助理经济师被判无期
对于张奕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法院查证后认为,张奕身为国有公司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经办煤炭运输代理业务向铁路局协调车皮计划的过程中,明知他人具有请托事项,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安排解决计划外车皮,并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或转入由其个人控制的账户,非法占有和使用,其行为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张奕在受贿行为完成之后对赃款如何支配和使用,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
因此,张奕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对于张奕辩护人提交的证据以及申请调取的相关证据,法院认为新证据不能否定在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此不予采信。
北京市高院二审认为,张奕构成受贿罪,一审法院根据张奕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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