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动机
介入呼格案以后,在证据和事实面前,萨仁是不多的几位最有发言权的人士之一。她参与了呼案最初复查的全部过程,熟悉该案几乎每一个细节,当然,在过往的数年中,作为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萨仁也一直在仔细斟酌这起命案的所有疑点。
昨日,呼格吉勒图被判无罪后,她接受了新京报记者的专访,讲述了呼案诸多不为人知的内幕。
人物简介
萨仁 内蒙古高院呼格案封闭复查组原副组长,参与了2011年3月内蒙古高院开始的内部封闭复查;其后,2011年年底,内蒙古公检法组织对此案联合调查,萨仁代表内蒙古高院参加。熟悉呼格案几乎每一个细节,一直积极推动此案再审。萨仁现为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
两当事人到案发现场时间相差一小时
萨仁接触到呼格吉勒图案后,仅在阅读原审判决时就已发现这个案子疑点很多。
新京报:您复查过程中,最先发现有什么问题?
萨仁:作案时间的问题。原审判决记载非常清楚,呼格吉勒图是8点40分作案。依据卷宗显示:呼格吉勒图当时上的是夜班,中途调整出来吃晚饭,8点45分得回去上班,换下一班出来吃饭,两人掐着表吃饭,离开餐馆的时间非常清楚,8点40分;而被害人在附近餐馆打工,当天人不多,也就是7点40分的时候,厨师看了下表,说“客人不多、我们吃饭”,此时被害人说要上厕所。
新京报:您的意思是说,两者到案发现场的时间不一样?
萨仁:是的。被害人离开餐馆,到厕所的时间,证人证明得非常清楚;呼格离开餐馆走的时间也非常清楚。而被害人出发的时间是7点40分,餐馆距离厕所160米,也就是一分钟多的路程;呼格所在的餐馆到案发地相距150米,也是一分钟多的路程,从法院认定的作案时间到被害人去现场的时间,作案时间相差了一个小时。
新京报:为什么会对这一点产生怀疑?
萨仁:当时是4月份的内蒙古,非常冷,又是简陋的旱厕,加上餐馆又要开饭了,被害人没有穿外套,判断她应不会在厕所逗留太长时间。
原审没有分析里面的问题,被害人刚到这家餐馆打工,查了下她的社会关系,也没有其他可能的去处,难道被害人就在厕所等了一个小时,直到呼格出现吗?这是一个疑点。
失效的证据和程序
介入呼格吉勒图案以后,萨仁很快就发现对呼格吉勒图定罪的一系列证据都存在严重漏洞。
新京报:呼格吉勒图的口供如何?
萨仁:呼格吉勒图做了16份口供,大部分做了有罪供述,少部分是无罪供述。但问题是,有罪供述的过程中,几乎每次供述的都不一样。
新京报:您举个例子?
萨仁:比如说被害人的身高,呼格的供述前后差距较大,最多差距10厘米,被害人身高155厘米,他说是165厘米。
呼格供述称,被害人是长发、直发,但实际上被害人是短发;呼格的卷宗还提到有跟被害人对话,说被害人说的是普通话,但被害人亲友说,被害人一直说的是方言。
新京报:物证方面是否也有缺陷?
萨仁:这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案发生后,公安机关第二天提取了被害人阴道的分泌物,但一直到6月3日二审,也即临执行死刑很近的时候,高院向公安要这份报告,你检验了没?报告在哪儿?像这样的犯罪,女厕发生的犯罪,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性侵犯罪。
但是公安出具了一份报告,说没有检测出东西,这多少让人怀疑,因为你没检测出东西,也是一个结论,应该归入卷宗。但是,现在这些物证都没保存,重新做DNA鉴定也不可能。
新京报:公安当时不是做了血型比对吗?
萨仁:呼格左手拇指指甲里遗留的血迹,经检验是O型血,与被害人血型一致,但这个证据没有排他性。生活中,O型血的人太多了。
新京报:既然有这么多疑点,为什么公检法都是一路绿灯就通过了?
萨仁:这跟当时的严打形势有关,办案标准是两个基本(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要求从重从快。按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检法三家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也要互相制约,但这个案子,在严打的形势下,制约作用非常弱了。可谓配合有余、制约不足。
新京报:为什么没有制约?
萨仁:当时,还是侦查中心主义,侦查阶段取得的证据,经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到法院来,三阶段的证明标准是一样的,都是证据确实充分,合议庭采信的都是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并不像现在,是以庭审为中心,检察院负有举证的义务,所有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一直以来刑事程序中还是配合太多,制约不足。配合很重要,但制约更是应有之义。
新京报:那法院呢?
萨仁:到审判阶段,庭审非常重要,应当把所有的证据一一在法庭上举证、质证,法庭认真听取辩护意见,但本案非常仓促,开庭同一天就判了,如要把这些证据好好去思考一下,特别是排除证据间的疑点和矛盾,对于法官来讲,这个时间太短。
新京报:实际上,公检法在这个案子中都有失分的地方?
萨仁:不仅是公检法,律师辩护也存在辩护错误、能力不强的问题。开庭的前一天,呼格父亲才聘请律师,第二天就开庭,律师介入的时间太晚,太匆忙,被告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
律师的辩护也有问题,本身做的是有罪辩护,律师无视案卷里讲的那么多疑点,辩护只是说,被告年轻、是初犯,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从宽处理。上诉状也是律师代为起草,上诉理由思路不清,依据不足,逻辑混乱。律师辩护能力上确实存在问题,专业性不够。
案子要放在当时的背景下去看
呼格吉勒图被宣布无罪后,萨仁坦言,分析认识呼案一定要放到当时的大背景下去看。
新京报:这是否跟当时的有罪推定的观念也有关系?
萨仁:有罪推定的思想当时确实根深蒂固,很多陈旧的司法观念,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比如呼格翻供了,检察官也不相信他,给他做思想工作,给他讲政策、讲刑事诉讼法;到了法院,你还是应该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等。
新的刑诉法就明确规定,不能强迫任何人自证有罪,但这也是2013年才有的规定,以前还是坦白从宽。
新京报:社会上一直关注这个案子,就是因为迟迟得不到处理,为什么会拖这么久?
萨仁:这个案子社会影响这么大,不光涉及自治区法院,还涉及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自治区政法委、中央政法委都高度关注这个案子;被告人已经被判处死刑案件的复查和启动再审也鲜有前例,影响巨大;加之这个案子案情本身很复杂,诸多原因造成。
新京报:这个案子本身就很复杂?
萨仁:得把这个案子放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去看,我们现在能认识到疑罪从无,但是在当时,一旦命案发生,公安抓了人,检察院起诉了,到了法院你把人放了,那时被害人家属干吗?社会能答应吗?公安答应吗?检察院答应吗?
你说不是他干的,但是确实有一些证据指向是他,你怎么能把他放了?我们现在是理念先进了,我们觉得程序正义更重要了,权利保障更重要了,但在当时不是这样。
血淋淋的教训
呼案给我们的教训是必须完善刑事诉讼的制度。
新京报:如今,我们该如何总结这个案子?
萨仁:这个案子的教训非常惨痛,有好多点。比如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物证的搜集,不够及时,被害人衣物没有进行提取、固定,对提取的阴道分泌物,没有及时检验,侦查初期的工作不到位,包括现场勘查,应该更细一点。
新京报:所以应该充分保护律师的辩护权?
萨仁: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传讯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这个很有必要,因为之前的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太强大,侦查程序相对封闭、不公开,律师介入后,一能促进它公开;二能增加一定的对抗力量,保证案件真正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新京报:这个案子对我们今后的依法治国有什么样的意义?
萨仁: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的每一个进步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推进,都经过了艰难的努力,甚至是血的教训换来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控辩平等、正当程序、非法证据排除等,这些先进的司法理念,不能只停留到口头上,而是要不折不扣地贯彻到每个案子上去。呼格吉勒图这个案子,对法律人是一个司法理念的再教育。
新京报:具体怎样理解?
萨仁:新的这些制度得建立起来,不能流于形式。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强调了新的司法理念和制度,进一步强调了司法的人权保障问题,确立了以庭审为中心和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这些需要得到切实的贯彻落实,从而保障当事人,特别是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新京报:也就是说公检法从这个案子中可供吸取的经验很多?
萨仁:不仅是公检法,法治是需要全社会参与,民众的法治观念也需要与时俱进。不能说你是嫌疑人、被告人或是他们的亲友,你就说保障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多重要,而如果你是受害者或者他们的亲友,你就希望从重从快,恨不得几天就判了他。现在说要用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看待和解决问题,前提是你要知晓和理解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精神。
新京报:不能指望每一起冤假错案都是真凶出现后采取纠错?
萨仁:我觉得下一步,应该完善冤错案件纠错的启动和审查机制。类似呼格案出现了之后怎么办,应该有一个及时而公开的审查机制。聂树斌案异地审查,就是一个很好的开头。纠错应该有个正当程序,比如说最高院直接审查,还可以指定异地法院审查,审查应该提高效率,以前没有完善这方面的纠错机制,得有这样的机制。
新京报:制度层面如何设计?
萨仁:必须完善刑事诉讼的制度,我们说刑事诉讼法,是打击犯罪、保护人权的工具,但是对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来讲,这部法律犹如宪法一样,是保障诉讼权利的大宪章。维护程序正义有可能放纵个别犯罪,但是追求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符合法治发展和进步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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