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市政府办公厅昨晚在首都之窗公布《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各项任务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大气十条》、《行动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压减燃煤、控车减油、治污减排、清洁降尘等领域的相关任务指标。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市政府对有关部门绩效管理考评的重要依据。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大气十条》、《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各区县政府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的自查报告报送市大气办。市大气办每年2月20日前将上年度考核结果报市政府,经市政府审定后,适时向社会公开。
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由市环保局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约谈区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视情实施环保区域限批,禁止建设除民生工程和节能减排项目以外的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项目,取消授予的环境荣誉称号和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市政府领导约谈主要负责人;问题严重的,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组织调整。
在考核中发现对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或人为干扰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和设备正常运转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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