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记者 赵雨欣)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15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受贿所得,上交国库。法院一审认定,毛志刚受贿罪名成立。法院查明,毛志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股份等共计人民币1913万元、美元24.8万元、港币80万元、欧元9万元、台币10万元、英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毛志刚犯受贿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毛志刚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结合其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的大部分事实,可从轻判罚。
早报讯(记者 赵雨欣)成都银行原董事长毛志刚15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其受贿所得,上交国库。法院一审认定,毛志刚受贿罪名成立。法院查明,毛志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股份等共计人民币1913万元、美元24.8万元、港币80万元、欧元9万元、台币10万元、英镑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毛志刚犯受贿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毛志刚受贿金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但结合其归案后,主动交待犯罪的大部分事实,可从轻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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