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郑州12月17日电 (马义恒 张广坡)河南省唐河县一狠心父亲王某,在离婚后将判归妻子抚养、暂时由其照管的5岁亲生女儿以30000元卖予他人,为避法规约束,以借条形式获得卖女款。但王某的“小聪明”未能助他躲避刑罚。17日,记者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王某二审被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判决。
17日,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介绍,王某与李某于1996年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长女王云(化名)、次子王天(化名)、三女王雨(化名,2009年10月生)。2013年11月28日,二人因感情不合到唐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王云由李某抚养,婚生子王天由王某抚养。另外,王某与李某口头约定,婚生女王雨由李某抚养。
离婚后,李某带女儿王云外出打工,将女儿王雨暂时交给王某代为抚养。2014年1月7日,王某通过唐河县毕店镇居民谢某、杨某介绍,将王雨以30000元卖与毕店镇居民朱某收养。同时王某写下一份证明,内容为:“本人因与老婆李某离婚,一人带两个小孩无法抚养,现送朋友朱某抚养。特此证明。王某写。2014年1月7日。”同时写下一份条据,内容为:“今欠朱某叁万圆(30000),王某。”
王雨母亲李某获知王某行为后,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
该案件在法院庭审中,王某辩称:与前妻离婚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王雨才将其送人收养,所收取的30000元系向朱某的借款。
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王某将女儿王雨送给朱某收养,并明确要求最少支付30000元抚养费,为规避法律约束,该款虽以欠条形式出具,但因王某从未向朱某表示过借款的意向,且证人杨某、谢某、朱某的陈述相互印证了支付王某30000元抚养费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定王某收款后所写的“欠条”应为“收条”,其行为应认定为通过出卖亲生女儿的非法获利,认定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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