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李亚坤 深圳市供电局信息部系统网络分部主管江某东,在公司采购服务中收取51.8万元好处费,一审被罗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江某东上诉后,近日市中院维持了原判。据悉,江某东在收受了51.8万好处费后,将其中10 .3万元以补贴名义发放给本部门员工。
法院认定,2009年到2012年期间,江某东先后担任深圳供电局信息部系统网络分部副主管、主管。2009年该公司采购了某普公司3台价值千万的高端设备,衍生出数据迁移、系统调整等业务需要。某普公司派驻深圳市供电局的客服经理乔某强找到江某东,提出将有关维护业务交给他控制的一家科技公司承接。
经过一番运作,某普公司与深圳市供电局签订服务合同,某普公司再将业务外包给了乔某强控制的科技公司。2011年,为感谢江某东的帮助,乔某强先后给江某东银行转账共计51.8万元。
2013年案发后,江某东先行将51.8万元转入市供电局廉政账户,随后向市检察院投案。一审判决获刑五年半后,江某东不服,提出这51.8万元贿赂款中,他还拿出了10 .3万元当做补贴发给本部门员工,应该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二审法院认为,江某东受贿一事并未告知单位同事,况且贿赂款大部分被其个人占有,发放补贴行为只是其贿赂款的处置,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维持原判。 (报料人:王小姐 报料奖: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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