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获利,福建省厦门市一男子在网上结识境外情报人员后做起了特殊的“兼职”—为境外情报人员刺探我国的军事机密。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旭亮犯为境外刺探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被告人林旭亮通过互联网发布求职信息,被境外人员“丹”许以经济报酬诱惑。之后,被告人林旭亮按照对方要求,以市场调查、项目调查等名义持续为其搜集包括军事情报在内的大量情报信息。
自2012年11月13日起到案发,被告人林旭亮按照境外人员“丹”的要求,以厦门某军事码头为主要目标,每月次数不等到该码头周边,采取观察、绘图、记录、拍照、编制等方式,搜集码头周边及内部布局、工程建设进展、军舰停泊动态等情况,之后回家整理成资料,以电子邮件、共用电子邮箱等方式提供给“丹”。
其中,2012年12月16日,被告人林旭亮按照“丹”的要求,到厦门市某军港用手机对修建项目和船只进行拍照,经过军港外围时,仔细观察建筑物布局结构,又到某大桥上拍了军舰等照片,后把搜集的情况整理成电子文档、绘制了军用码头内部及周边布局图,连同照片发给了“丹”。后经鉴定,该布局图属“机密级”军事秘密。
2013年9月,被告人林旭亮按照“丹”的要求,又将所观测到的上述军港情况编制成40多条记录发给“丹”,上述观测记录经鉴定亦属“机密级”军事秘密。被告人林旭亮另所拍摄并发给“丹”的照片中,有关部队门岗、军用码头和军用船舰等情况照片,经鉴定属“秘密级”军事秘密。截至案发,林旭亮先后收受对方给予的报酬共计56837元。(安海涛 陈雁哲)
涉国安犯罪量刑取决于秘密的数量级别及危害程度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个焦点问题:一是被告人提出的是被动与境外人员勾联及对军事秘密级别的认定问题,二是其涉案军事信息危害性如何影响量刑的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本案承办法官王敏重。
王敏重阐释,就第一个问题,首先,被告人林旭亮最初在互联网上发布求职信息后与境外人员“丹”勾联,在此后的接触中,林旭亮虽曾多次向“丹”提出质疑,但终因利益驱使而持续、主动、积极实施了刺探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具有主观恶性。其次,军事机关提供的《密级鉴定和危害评估意见》表明,林旭亮对某军事码头的观测记录,反映了该军事基地有关军事力量参加反袭扰演练、港内训练等情况,即使其观测记录中的其他内容掺杂有不实信息,仍能够反映上述军事力量的相关部署和调动情况,不影响该项“机密级”军事秘密的认定。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王敏重介绍,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国家秘密一旦被泄漏即可能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失,其行为危害程度与获取秘密的难易程度无关,而是取决于国家秘密的数量、级别及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的损害后果。从本案的作案工具及技术手段来看,虽然被告人林旭亮并未使用专业的间谍器材或者高科技手段获取军事秘密,但并不能以此来衡量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情节轻重,而应当以鉴定的两项机密级、一项秘密级国家秘密来确定其量刑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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