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云南盈鼎公司诉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绝交易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称,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应上都存在问题,云南石油将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云南石油代理律师认为,云南石油相关行为具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构成反垄断法项下的拒绝交易。反垄断法中的拒绝交易前提是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而云南盈鼎公司既未就案件涉及的相关市场进行界定,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云南石油在其界定的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审判决仅以“从原告举证和众所周知的生活经验可以知道”为由,推定云南石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云南盈鼎公司生产的生物柴油质量稳定性未知,是否具备销售生物柴油的其他条件未知,加上配套政策不完善,进入成品油销售体系条件尚不具备。
据称,近年来,云南石油促成地方政府出台了生物柴油调合燃料地方标准,并积极参与了生物柴油生产企业与昆明公交公司开展的行车实验和产品推广。但目前,当地政府部门对生物柴油的推广还在试验过程中,生物柴油产品对车辆的影响尚不明确,只有在生物柴油推广相关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才能做好生物柴油的市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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