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屠春技 通讯员郑培金)经多次研讨后,近日,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法院出台了浙江省首个《关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的实施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规则》)。出台这一细则,源于一年之内当地的两起事件。
今年10月10日,宁波市闹市区发生了疑似精神病人砍人事件,该起事件极大地削弱了民众的安全感。而在不到一年前,一名叫余蓉(化名)的女子强行闯入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办公楼,携带尖刀扬言要将该局的某法医杀掉。经鉴定,行凶者为偏执型精神障碍,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此后,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该案,并向江北区检察院移送了强制医疗意见书。
“根据刑诉法规定,我院将此案列入强制医疗案件。然而,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强制医疗执行的关键问题在于执行经费的保障。实践中公安机关采取临时性保护措施时就会将精神病人送至精神病医院,相关费用由精神病人亲属预缴。而强制医疗作为公权力介入的强制程序,患者被决定强制医疗还要自己掏钱买单,这让不少患者家属难以接受,所以该案迟迟未能结案。”谈及一年前的案子,江北区检察院检察官缪敏告诉记者。
这两起事件的发生,让江北区检察院再次深感强制医疗工作规则细化的重要性。《实施规则》以8章51条规定对强制医疗案件的代理与法律援助、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审理、执行、解除以及资金保障等6个方面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范,为该项工作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引。
根据《实施规则》,由江北区政府成立保障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专项资金,被强制医疗人在强制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除医保外,由该项资金拨付。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向区财政申领资金。执行经费得到了保障,强制医疗的掣肘性问题也就解决了。为保障强制医疗工作严格依法落实,该《实施规则》同时细化了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若发现公安机关或法院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相关职能或强制医疗机构拒绝收治被强制医疗者等情况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纠正意见。
目前,该院已依法向法院提出对余蓉进行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将于近日择期开庭审理。而自《实施规则》出台,该院另外受理的2起强制医疗案件,也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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