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浙江、河南等地的14位律师联名致信国务院,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社会抚养费存废之争引发法律界关注。
12月20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征求意见截止日, 来自北京、浙江、河南等地的14位律师联名致信国务院,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澎湃新闻在联名信中看到,律师的建议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以及对公众造成的伤害;二,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三,建议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4位律师包括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有水、南京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封顶、北京瑞凯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溢智等。其中,吴有水长期关注社会抚养费问题,曾于2013年致信31个省(直辖市),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数额。其余多位参与联名的律师,曾办理过有关社会抚养费的案件。
“在政策调整期发出我们的声音,对于政策的走向会起到积极作用。”吴有水告诉澎湃新闻。
多名律师表示,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合法性问题有可讨论空间,虽然社会抚养费征收愈30年,但其究竟是罚款还是行政性收费,在法律界仍存争议。
此外,一些律师还认为,社会抚养费表面上处罚父母,实际上直接侵犯了儿童权利。“拿走家庭多年的收入,婴儿出生后奶粉钱、适龄儿童入学受教育权利受到影响,违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北京泰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长青说。
11月20日,国家卫计委官网发布送审稿起草说明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8月2日发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实施对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计划生育工作的不断发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自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将国家卫计委报送的送审稿及起草说明等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来,有关社会抚养费的讨论持续发酵,包括黄细花在内的6名人大代表建议废除,随后多位人口经济学者撰文建议废除社会抚养费征收。
早在2012年7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就意识到社会抚养费的诸多问题,联名15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其中建议之一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
“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湛中乐当时对媒体表示。
据新华社报道,送审稿明确界定征收对象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的公民;对符合政策规定,但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时,统一了征收标准,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多胎的加重征收,具体征收标准授权各省(区、市)制定。
此外,送审稿还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委托征收权限。将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街道)作出征收决定修改为委托乡镇(街道)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征收决定一律由县级计生部门作出。鉴于县级执法力量有限,可以将调查取证工作授权乡镇(街道)。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由户籍地负责,现居住地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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