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和解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行政执法程序的专门制度安排,使投资者获得比通过民事赔偿程序更为及时、便捷、直接的经济补偿。”这是证监会对证券期货市场推行行政和解制度的基本定位。
今年2月,证监会主席肖钢曾发表署名文章《积极探索监管执法的行政和解新模式》,正式提出要推进证券期货行政和解试点。
近日,行政和解试点相关工作方案已经获得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行政和解试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于上周五向社会公开。
随着行政和解制度确立,投资者寻求赔偿又多了一条新路径。
不过,要选择行政和解,还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欺诈客户等违法违规案件,在满足四个条件时,可以选择行政和解。
首先,证监会正式立案,且经过了必要的调查程序,但案件事实或法律关系尚难完全明确;其次,采取行政和解方式执法有利于减少争议,稳定和明确市场预期,恢复市场秩序;第三,行政相对人愿意采取有效措施补偿因其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损失的投资者;最后,以行政和解方式结案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采用行政和解的案件必须是当事人能够交纳行政和解金,投资者受损利益能够得到及时、便捷补偿的案件。”证监会发言人张晓军称,将尽可能强化行政和解制度的补偿功能,要求监管机构综合考虑,合理确定行政相对人交纳行政和解金的额度。
行政和解也有排除条款。根据《办法》,三种情况下将不允许行政和解。即行政相对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明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相对人涉嫌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再或者,证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不适宜行政和解的。
此外,在试点期间,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查处的案件不适用行政和解程序。
“监管机构受理和解申请后,不得中止案件调查,坚决防止‘以和代查’,始终保持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执法压力。”张晓军称,证监会将建立严格的实施程序,内部和解实施部门将与案件调查、处罚部门保持相互独立,互相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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