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12月23日电(记者詹奕嘉)2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受贿案一审判决书。今年11月19日,广东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梁道行被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犯罪所得上缴国库。
梁道行曾任深圳市宝安区委书记、南山区委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深圳第26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执行局局长。
2012年12月1日,广东省纪委对外通报,梁道行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2013年3月18日,广东省纪委再发通报,深圳市原副市长梁道行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被开除党籍,收缴其违纪所得,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肇庆中院经审理查明,梁道行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深圳市建筑工务署原副署长叶虔、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原主任江捍平及深圳市某某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王某彬、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张某某合计人民币194.851万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
法院认为,梁道行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梁道行当庭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出全部赃款,并在广东省纪委“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省纪委此前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肇庆市中院判决梁道行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没收梁道行犯罪所得人民币194.851元、港币178万元和美元5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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