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晚报讯 生活中,做生意朋友间经济上互相支持很正常。两人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最后闹上法庭:卖方称是借款担保,买方称是房屋买卖。近日,市三中院审结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法院介绍,2011年9月19日,徐波与吴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徐波将位于北部新区一幢房屋,以85万元价格转让给吴强,于2012年3月19日前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如任何一方拒绝履行合同,应承担房屋交易价格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合同签订当天,吴强通过银行转账给徐波61.1万元,并支付现金23.9万元,共计85万元。徐波出具了收款条。
2012年3月19日后,吴强多次要求徐波办理该房屋过户登记,徐波以各种理由推托。经了解,该房已由徐波抵押给银行。吴强于是诉至法院,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徐波返还购房款8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
徐波辩称,2008年购买此房,价格为120余万元,远高于合同约定价格,不可能降价出售。《房屋买卖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徐波还向法庭举示,双方在银行账户上的互打款记录,说明常因生意周转资金,彼此借钱。此次签订合同,只是为双方借贷关系提供担保。吴强反驳称,徐波降价售卖,是因他当时所负责工程缺乏资金,急需卖房周转。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徐波应承担违约责任。徐波不服,上诉至市三中院。
市三中院二审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买卖标的、价款、付款期限、产权过户事宜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当日徐波给吴强出具了收到购房款收条一张,已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合同时具有房屋买卖的意思表示。根据证据优势原则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证据优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优势证据证明标准,即如果全案证据显示某一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使法官有理由相信它很可能存在,尽管还不能完全排除存在相反的可能性,也应当允许法官根据优势证据认定这一事实。(当事人姓名为化名)
重庆晚报见习记者 赵方敏 通讯员 崔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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