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 张广军 通讯员 卢思莹 潘子璐 卢青龙 门四名村干部在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中,非法收受受补助贫困农户的“感谢费”。昨日,龙门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四名村干部均受到刑事处罚,因四人认罪退赃,所以获轻判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均缓刑二年。
贫困农户改造房屋每户补助2 .5万
根据国家政策,20 11年至20 13年广东统一部署开展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工作,并将该项工作纳入扶贫开发“规划到户、责任到人”的重点内容,财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给予改造建设住房补助(扶贫)资金2 .5万元/户(省、市财政各补1万元,县财政补0.5万元)。
村委会负责配合当地乡镇政府,对本村申请低收入住房困难户、住房改造建设对象的基本信息进行核实,并协助进行扶贫资金的拨付管理、审核。
收农户感谢费用于还债、个人日常开支
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的王某迅在此过程中,非法收受受补助农户的“感谢费”共计1 .5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时任龙门县永汉镇某村委会副主任的陈某兴非法收受受补助贫困农户的“感谢费”共计2 .5万元,他称,家里经济条件不好,钱都用于自己看病还欠款等。
永汉镇另一村村委会委员邹某春收受受补助农户的“感谢费”共计1.7万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
还有某村委会委员唐某明收受受补助农户“感谢费”共计2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及个人日常开支。
认罪退赃均获缓刑
事发后,被告人陈某兴主动投案、四被告均将赃款退回。龙门法院介绍,庭审中四被告自愿认罪、悔罪。龙门法院一审认为,政府部门给予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改造建设住房补助资金属于财政扶贫资金性质,四被告人收受住房改造农户“感谢费”的行为,应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因四人认罪退赃,所以获轻判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均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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