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历经三次延期判决,光大“乌龙指”主角、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原总经理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一中院公开宣判。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对杨剑波要求撤销被诉禁入决定以及处罚决定的起诉全部予以驳回。杨剑波当庭表示上诉。
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敖晓波
庭审
杨剑波诉讼请求全部被驳
昨天上午9点,一中院大门口,杨剑波不时地向熟识的记者打着招呼。杨剑波告诉记者,他现在在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做教师。
9点半,宣判开始。法院认为,光大证券在知悉内幕信息且未予公开的情况下,与其他处于信息不对称地位的投资者进行交易,不符合资本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被告证监会为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结合两案具体案情,将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实施的对冲交易认定为内幕交易并对原告杨剑波作出行政处罚,不违反《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关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基本精神。据此,一中院判决驳回杨剑波的诉讼请求,杨剑波表示将上诉。
认定
1.错单交易构成内幕信息
《证券法》规定,内幕信息不限于与发行人自身相关的信息,应包括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交易信息。光大证券当日的错单交易对沪深300指数,180ETF、50ETF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被告据此将错单交易信息认定为内幕信息未超出《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对内幕信息定义的范畴。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立法法》,超越其法定解释权限,以及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法定及公开原则的主张均不能成立。
2.原告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法院认为,交易者知悉内幕信息后实施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原则上即应推定其利用了内幕信息,从而具有内幕交易的主观故意。本案中,光大证券当日下午的对冲交易是在其因错单而建立了巨额多头头寸(头寸指投资者拥有或借用的资金数量)的情况下,同时在证券市场卖出和在期货市场做空的单边对冲交易,其利用了内幕信息对市场可能产生的单边影响,不能构成内幕交易的抗辩事由。因此,法院对杨剑波未利用内幕信息之主张,不予支持。
3.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
法院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错单交易发生于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而原告作为光大证券时任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参与了光大证券决定实施对冲交易的相关会议,且是负责执行当日下午对冲交易的人员,故证监会将杨剑波认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无不当。
4.违法所得计算并无不当
杨剑波方认为,可以证明光大证券没有因为期货盈利,公司在清仓时亏损了400万元。杨剑波称,证监会在计算收益时将上午和下午分开来计算,而且通过账面的复利来计算利润,并以此作为光大的盈利,有违《会计准则》。
法院认为,证监会关于股指期货部分违法所得的计算并无不当。首先,《会计准则》是用以规范企业收入的计算标准,而本案是基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进行计算,并不适用《会计准则》。其次,光大证券做空股指期货的行为是否实际获利,不影响内幕交易的认定。
对话
杨剑波:内幕交易不应由某一机构认定
京华时报:你认为光大乌龙指事件不是内幕交易的原因是什么?
杨剑波:第一,这不是与发行人相关的信息;第二,信息是公开的;第三,这是一个基于业务原理的正常对冲。这怎么能叫内幕交易?这本来就是正常交易。中国的法律对哪些是内幕交易规定得非常清楚,然而,法律还同时规定,证监会有权就具体信息是否属于内幕交易进行认定。这就不符合逻辑了,内幕交易不应由某一机构来认定。
所以现行法律是有漏洞的,把新交易信息认为是内幕信息,已经违背了《证券法》对相关内幕交易认定的基础。而且客观地说,这样的判决实际上是开了两个先例,第一是把交易信息当做内幕信息,全世界都没有这样做的。第二,法无规定不可为,今天的判决内容和解释不像是经过了9个月的研究之后得出的结论。
京华时报:那当时为什么没有第一时间公布内幕信息呢?
杨剑波:我们进行对冲是向相关部门申请了的。当时提交了申报材料到监管机构,监管机构表示经过批准以后才能够对外公布,光大证券已经第一时间通过正式的以及非正式的渠道向监管部门申请,走流程。监管机构没有及时批准,这个能怪当事人吗?所以说,很多信息在法庭上的呈现并不完整,这样的一个判决,不需要拖三次。
京华时报:光大当天的操作,对中小股民造成很大影响,对此,你怎么看?
杨剑波:我不想正面回答你的问题,这是另外一回事情。
回应
证监会称继续严打违法行为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昨天下午表示,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案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造成了损失,证监会严格执法,对相关主体和责任人员进行严厉处罚,反映了证监会严惩违法违规,禁止不当交易,维护市场秩序的一贯决心和态度。
张晓军强调,证监会将继续依照法律授权,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做好证券和期货市场监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继续坚定不移地依法严厉打击各种类型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对证监会监管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回顾
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
2013年8月16日,光大证券自营部门发生“乌龙指”,因交易系统错误,在进行ETF套利时下单234亿元最终成交72.7亿元,大量买单瞬间推升沪指大涨5.96%,造成当天A股和股指期货市场大幅波动。随后,光大证券做出了借道ETF卖出股票和股指期货锁定亏损的措施。当天14时,光大证券公告称策略投资部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的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
2013年11月,证监会对包括杨剑波在内的四位直接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杨剑波被终身禁入证券市场。杨剑波不服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今年2月8日,杨剑波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国证监会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今年4月3日,杨剑波诉中国证监会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随后,5月16日、8月15日以及11月17日宣判三度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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