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一)实行机动车保有量增量调控;
(二)实施交通高峰时段区域限行;
(三)限制机动车使用频率,鼓励市民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出行,鼓励多人共乘;
(四)合理提高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使用成本,削减繁忙路段交通流量;
(五)征收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
(六)其他交通拥堵治理措施。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路外停车场停车调节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并专项用于发展公共交通以及交通安全隐患、交通拥堵治理。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八十六条 市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七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前,应当公告相关预案,听取公众意见。公告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开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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