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亿元如何算出?
1.6亿余元,是按照虚拟治理成本3660万元,以及4.5倍的受污染河流的敏感程度确定的。
制图/王伟宾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苏省高院)30日终审判决,因倾倒废酸污染河水,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化工企业被判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6亿余元。这创下为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一些环保和法律界人士认为此案具有标杆意义。
回顾
6家企业违法倾倒2.5吨废酸
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泰州市泰兴市6家化工企业将废酸委托给没有处理资质的公司和个人处理,这些公司和个人采用直接排放和船舶偷排等方式将废酸倒入当地河中。近一年时间,几人将2.5万吨废酸直接倾倒进如泰运河、古马干河,导致水体污染严重。后经群众举报、相关部门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2014年8月,泰州泰兴市人民法院以环境污染罪判处涉案的14人有期徒刑2至5年,并处罚金16万元至41万元。
公益组织起诉索赔1.65亿元
随后,泰州市环保联合会以公益组织身份,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定这6家企业共计赔偿1.65亿余元。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常隆等6家公司在判决生效后9个月内赔偿环境修复费共计160666745.11元,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已支付的鉴定评估费10万元。常隆等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院。
终审
仍赔1.6亿元 可分期可抵扣
12月30日,江苏省高院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部分,要求6家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赔偿款项支付至泰州市环保公益金专用账户;逾期不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当事人提出申请,且能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效担保,上述款项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支付。
江苏省高院还裁定,判决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如6家公司能够通过技术改造对副产酸进行循环利用,明显降低环境风险,且一年内没有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其已支付的技术改造费用可以凭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证明、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意见和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投入资金审计报告,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在延期支付的40%额度内抵扣。
意义
有望打破环境公益诉讼僵局
1.6亿元,毫无疑问是环境领域的第一天价民事赔偿。这不仅创造了一个天价赔偿纪录,还有望打破国内环保公益诉讼多年的僵局。
“这个太好了,具有很好的示范性。”一审判决后,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曾这样评价泰州环保联合会的胜诉。
中华环保联合会是环保部直属机构,曾在多地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有这么高的赔付额,这是第一起。”马勇介绍,2013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全国提起的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被拒绝受理,理由都是主体不适合。
江苏泰兴这起环保公益诉讼案因而被公认具有“破冰”的意义。此前论及环境公益诉讼,“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胜诉难”几乎成了众口定调,但此次却是里程碑式破局。“这个案子对将来的环境公益诉讼案有很多指导意义。”泰州市中院副院长生建华说。
南京大学法学教授邱鹭风认为,此案件具有标杆意义,有公益机构出来诉讼,并且得到支持,法院能够大胆裁决,说明我们国家对环保的重视程度已经落实到司法实践当中。
或能解决环境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
其实早在2012年8月,环境执法人员对6被告之一、泰兴市申龙化工有限公司偷排废酸的行为开具了35万元的罚单,但对方并未就此收手。
参与案件调查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的环境违法成本太低,“除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追究刑事责任以外,绝大部分由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行政责任,但现实中‘交了罚款就算不违法’、‘以罚代刑’的情况仍然存在。”该工作人员表示,这也是环境污染违法犯罪多发的原因之一。
另外,由行政机关执法和裁决,数额不可能这么高,而法院可以按照实际损失来判决,相比之下,司法的力量比行政裁决的力量更大,这种方法或能解决环境违法成本太低的问题。
“如果今后这样的公益诉讼主体,能够逐渐从具有相应管理权利、关联职能的机构,向纯粹的民间机构发展,那么将更有利于环保事业的发展。”邱鹭风说。
声音
“新环保法”像柄利剑 高悬企业头顶
将于明天开始实施的“新环保法”,放宽了对作为诉讼主体的社会组织的资质限制。“可以连日计罚、不设上限”,不再像以前一样最高仅50万元罚金。“生产企业的头顶都将悬起一柄环保利剑,企业污染环境要付出的代价会更加沉重。”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副主任马勇说。
马勇称,新环保法以及这些堪称史上最严的惩处条款,将像一柄利剑,高悬于企业头顶,对企业排污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但他也坦承,在环保公益诉讼案判决之后,具体执行过程中还有许多问题有待于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和限定。
(据新华社、《法制晚报》、《现代快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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