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某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个人委员赵某,利用职务之便,向申请贷款的大型企业索要上百万“手续费”。为了规避追查,他又和妻子杨某联手,让行贿款项以买卖玉石的名义进入妻子经营的公司。西山区法院一审此案,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
指控
索贿100万后开具买玉器收据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保山一家茶叶公司向云南某银行申请贷款,时任该银行贷款审查委员会个人委员的赵某,利用工作的便利,让该茶叶公司获得3000万元贷款审批后,与妻子杨某商议,向茶叶公司董事长田某某及其妻子莫某某索要100万元作为“手续费”。
检方指控,赵某在索贿过程中提出,如果不给“手续费”,关系协调不好,将影响企业今后在银行的贷款申请。为此,莫某某通过杨某开办的公司POS机刷卡,向杨某账户支付了100万元。
随后,杨某出具了一张购买玉镯和玉坠的收据给莫某某,虚构买卖关系,用以应对银行对莫某某转账款项的调查。2013年10月,赵某担任某银行客户处副处长及贷审委委员,在得到100万元“好处费”后,他又积极帮助田某某的茶叶公司审批获得4000万元贷款。
查明
东窗事发写借条掩饰犯罪
直到今年4月中旬,该茶业公司的董事长夫人莫某某被省纪委带走调查。
此后,茶叶公司董事长田某某打电话给赵某,要求赵某把100万元“手续费”退回来,但赵某答复称没有钱退。
检方查明,涉案款已被赵某和杨某二人用于股票投资,以及杨某公司经营和日常生活开支。
2014年4月,他们为规避调查,由杨某伪造了涉案款100万元的借条,并企图串通田某某虚构借贷关系,以掩盖二人索贿的犯罪事实。
一审
夫妇两人均构成受贿罪
今年5月9日,赵某夫妇因本案被监视居住,随后,二人先后被执行逮捕。公诉机关指控赵某和杨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
这起案件开庭,赵某辩解他收下某茶叶公司负责人的钱财,是因为私下为茶叶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很多帮助,如投资、规划、科研等方面,基于此才收了100万元“劳务费”。赵某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但其妻子杨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并无异议。
西山区法院一审本案认为,赵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向他人索取财物。其妻子杨某与赵某共同实施索贿、收取贿赂。一审法院认为赵某和杨某夫妇的行为均已构成受贿罪,且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赵某辩解自己为某茶叶公司提供帮助获取“劳务费”的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这与本案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在这起犯罪中,一审法院认定赵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杨某实施协助索贿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综合本案犯罪事实及赵、杨二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西山区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30万元。以同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财产20万元。此外,涉案赃款100万元,将予以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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