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对并不相识的中年男女还站在大堂里,男子是来接女儿准备上街购物的,女子是因为担心儿子发生意外前来找儿子的。让人难过的是,中年男子当时还不知道自己的女儿已经遇害,而中年女子也不知道儿子即将身陷囹圄。
9:00
地点:铂宫汇馆接待大厅
事件:当事双方父母相遇,简单沟通
和女儿约好去购物 被告知去公安局
昨日9时,一对中年男女站在铂宫汇馆大厅内简单沟通着。男子姓李,和女儿约好见面。站在他旁边的女子姓王是来找儿子的,在等了一会儿后,汇馆方工作人员出面通知二人去公安局了解情况,但未详细告知具体情况。
李先生说:“工作人员只告诉我,你女儿的事别上火,什么事又不说。”这让李先生非常担心。
原来,李先生在前一天和女儿约好昨日在女儿工作单位见面,二人准备去买电饭锅、豆浆机,所以一早,李先生就从家里赶到女儿的单位,但却没有见到女儿。李先生说,女儿今年24岁,在铂宫汇馆前台做迎宾,模样漂亮,而且非常孝顺。虽然没有见到女儿,但让李先生感到意外的是,在约见的地点却见到了女儿前男友白某的母亲王女士,此前他们并不认识。
接儿子短信来寻找 也让去公安局
在铂宫汇馆大厅里,王女士说,她来找儿子,是因为前一天接到了儿子发的短信。短信里,儿子说:“妈你别惦记我……”这引起了王女士的担心,因为一直联系不上儿子,也因为儿子曾经和李先生的女儿处过对象,儿子对她一直有感情,所以她就想找女孩问一问,却没有看见儿子。
在这里,她也知道了李先生也找不到自己的女儿。王女士说:“儿子才19岁,还那么年轻,这个女朋友是儿子的初恋,后来闹分手,儿子情绪就一直不好,尤其这几天特别反常。”当日9时10分许,汇馆方告知她去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了解情况,之后,王女士自行前往。
9:05
地点:铂宫汇馆接待大厅
事件:记者接到线索前去采访
洗浴的客人都不知发生了命案
昨日6时多,一名在铂宫汇馆的客人致电本报称,昨日2时30分左右,在临河街与卫星路交会的铂宫汇馆洗浴内发生了凶杀案,一个男人用刀将一个女的杀害,男的是洗浴的保安,女的是员工,现在男的已投案自首,具体情况不明。
9时05分,在铂宫汇馆大厅里,新文化记者见到了当事双方的家长。因汇馆一方工作人员并未将详细情况说明,所以二人均是一头雾水。该单位一位姓杨的负责人对新文化记者说:“我们不方便告知,怕孩子家长情绪激动,所以我们只能告诉他们去公安局了解情况。”
在该汇馆前台接待大厅,许多来这里洗浴的客人正在换鞋领浴牌,他们并不知道当日发生了命案,而在前台地面的地毯上,有一块疑似血迹的地方。最终,记者希望汇馆方派人陪同李先生去公安局处理此事,但对方未置一词,最终,只好由新文化记者陪同李先生前往长春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了解情况。
9:30
地点:经开区公安分局
事件:被害者父亲瘫坐在走廊
“不要告诉孩子的母亲”
9时30分,在去公安局路上的出租车里,李先生心急如焚,“约好的,却一直关机,我女儿也应该给我来个电话啊。”李先生说,女儿和白某确实分手,但白某一直纠缠女儿,而白某曾是这家单位的保安。“我女儿和他分手后,在去年的夏天,我女儿来电话说白某要打他,所以我赶紧找来朋友,但没见到这个小子。”李先生说,二人具体的情况他并不了解。
在车上,李先生不停地打电话给亲属,间歇,一个电话突然打了进来,来电号码是女儿的,李先生赶紧接了起来,但电话里传出经开区分局民警的声音,“你的女儿已经死亡……”李先生当场崩溃,他双手掩面,眼眶里全是泪水。民警还告知他,带上相关证明去辨认遗体。
9时45分,在经开区分局,李先生勉强上了二楼,他呜咽着不成句的话,顿足捶胸。在二楼走廊,他倚着墙,一下瘫坐在走廊里,怎么也接受不了女儿的死讯。一时上不来气,又赶紧爬起来冲进厕所呕吐,“我干呕,不要告诉孩子的母亲,她身边没有人啊!”李先生对着电话里的亲属说。不久,李先生的很多亲属来到了公安局,在签字之后,李先生将于今日前往尸检中心,法医将鉴定李某哪一处是致命伤。
据了解,案发后,男子自行到派出所投案,之后被移交至分局。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家属:
单位不出面让人寒心
交费从孩子兜拿出1000元
当日,在经开区分局出来后,李先生及家属来到铂宫汇馆,不过,他们没能见到老板。李先生的亲属胡女士称,希望单位能派人出面处理此事,但铂宫汇馆老板并没有出面,而拿出600元钱,让亲属们自行前往殡仪馆辨认遗体。
在殡仪馆见到女儿遗体的那一刻,李先生悲痛欲绝。当时,殡仪馆一方要求交1040元的出车费用,还要缴纳5500元的停尸费,但家属身上钱不够,“就是这1040元,其中的1000元,也是孩子兜里拿的。”胡女士说。
死者是不是在上班期间死亡?是否在工作场所身亡?在采访期间,铂宫汇馆并未给出正面答复。据胡女士称,孩子死在了接待大厅,正在工作。“在铂宫,有个女的说当时孩子背对着沙发,而白某进来后就动了手,杀完人就跑了出去。”胡女士说,这种情况单位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责任?而单位不出面的做法,让家属感到寒心。
据死者父亲李先生说,女儿在这家单位工作已经有两年左右的时间,但是否有保险、有用工合同他并不清楚。
律师:
可以请求赔偿
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于小戍表示,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或者社会保险,按劳务关系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新文化记者 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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