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丽水1月4日电 (记者 胡丰盛 通讯员 丁海芳)很多人认为,电动车不是机动车,撞了人顶多赔偿了事。但近日,浙江丽水中院却二审判决了一起电动车交通肇事案件。80后的肇事者柳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
柳某某,现年29岁,景宁人,在龙泉一家公司当文员。
2012年8月9日晚上6点55分,下着大雨,柳某某骑着电动车回家。途经龙泉市第三中学门前路段时,柳某某的电动车右车把刮擦到了正在行走的老人刘某某,导致其头部受伤并昏迷。柳某某急忙刹车,拿起老人掉落在路边的雨伞给老人挡雨。
就在此时,一名90后男孩柯某驾驶的电动车与柳某某电动车发生了碰撞,并从倒地的老人胸腹部碾过,造成其左侧4-7肋骨骨折。
“快打120,这人伤的很重”。柯某刚从地上爬起来,就听到柳某某大叫。
柯某哆嗦着拿出手机,分别与柳某某拨打了110和120人急救电话。由于病情严重,刘某某先后7次住院治疗,造成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十项费用共计98万余元。
2013年11月,刘某治疗无效后死亡。
事发后,龙泉市交警大队委托相关部门鉴定,发现两辆电动车均属于轻便摩托车范畴,转向系统等技术状况正常,符合检验标准要求。同时,认定柳某某和柯某分别承担第一次、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交通事故的责任。
2014年2月8日,龙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柳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由,提请公诉,并认定柯某行为不构成犯罪,决定不予起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轻便摩托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七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81万余元;同时判处柯某赔偿17万余元。
作者:胡丰盛 丁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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