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重庆1月5日电 (郝绍彬 肖风云 刘贤)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谈判不成心生不忿,刘甲伙同他人驾车追砍对方所乘轿车。记者5日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该起案件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判决刘甲、刘乙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4年3月31日16时许,刘甲与王某等人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便邀请刘乙、王小(另案处理)与王某共同协商处理,谈判未果。刘甲心生不忿,伙同刘乙、王小驾车追砍王某等人乘坐的系他人所有的红色本田牌轿车。
当王某所乘轿车行驶至重庆渝中区某宾馆附近红绿灯处停车时,刘甲下车持刀向该车后备箱砍了一刀,此时刘乙驾车赶至现场。随后,刘甲、刘乙、王小等人分别开车追赶。
当行驶至渝中区某机关附近红绿灯处时,因车流缓慢,刘甲、王小再次下车继续持刀追砍王某乘坐的轿车。随后,刘乙下车夺过王小手上的砍刀,继续对王某所乘轿车进行追砍。
恰巧武警巡逻至此,将刘乙当场捉获,刘甲逃离现场。
三人的砍砸行为导致该轿车车窗、后挡风玻璃、引擎盖等多部位损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5423元。
2014年4月8日12,刘甲被抓获归案。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甲、刘乙伙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达542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刘乙在本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结合其具有悔罪表现等信用依法对其宣告缓刑。
两被告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刘甲上诉辩称,是王某等人驾车将自己车辆逼停后,受到威胁才持刀砍砸对方车辆。且归案后,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谅解,自己离婚有一年幼子女需要抚养照顾,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重庆五中院二审认为,刘甲提出是王某等人驾车将自己车辆逼停后,受到威胁才持刀砍砸对方车辆的上诉理由,并无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刘甲归案后,虽有一定悔罪表现,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大且有故意犯罪获刑前科,不宜对其适用缓刑,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以案释法称,缓刑的适用有严格要求。
缓刑,也称为暂缓执行刑罚,是刑法上的一种刑罚制度。指法院在刑事审判中,根据被判处刑罚的罪犯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如在考验期内,满足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将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其适用须符以下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从案件来看,刘甲在本次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且其在2001年6月27日因犯抢劫罪被法院判处过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刑满后不思悔改,现再次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不宜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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