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伊琳 上海报道
1月5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人士作出一审判决。
这起惊动全国的非法集资案涉案人员总共7人获刑,其中原立人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6名涉案人士均为立人集团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宣判当日,被告方是否上诉,辩护方律师当庭未做表示。
21世纪经济报道一直对此案进行跟踪报道。值得关注的是,此次庭审中,立人集团吸储的资金网架构得以清晰呈现。
审判书显示,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主要机构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人集团”)的前身为泰顺县育才高级中学,由董顺生、章晓晓等人创办于1998年。
2003年9月,经当地工商部门批准,泰顺县立人教育投资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9月,前述机构更名为温州立人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系”机构经董顺生等人决定与实施下,以投资办学及在外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等为名,通过支付高额利息回报等方式,先后在泰顺本地设立育才高级中学董事会筹建处、育才幼儿园、育才小学、育才初级中学、育才高级中学、育才餐饮中心等9个融资平台。
随后陆续在内蒙古、江苏、贵州等区域成立5个融资平台,分别为内蒙古哈拉沟煤矿、江苏佰泰置业有限公司、淮安国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贵州省仁怀市建宏煤业有限公司、河北三河皇丰广益投资有限公司。立人集团借助这14个融资平台,铺开了一张吸资大网。
根据法院认定,从1998年开始,为解决资金问题,“立人系”多个机构及人士参与集资。至2011年10月31日,合计吸收存款未归还金额共498608.528万元,已支付利息、分红等282208.2386万元。
董顺生现年53岁,2012年8月1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依法逮捕。
2014年5月27日上午9点30分,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审判庭对该案进行审判。
公诉机构温州市检察院认为,立人教育集团下辖多个机构以及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董顺生等共7名被告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应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责。法院认为,前述指控机关对董顺生等人及机构的指控罪名成立,故2015年1月5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董顺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其他涉罪的六人分别被判处六年至二年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至5000元不等罚金;被告单位立人教育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发还受害人。
一名曾经参与过庭审的人士介绍,涉案人士均或多或少参与立人集团的财务活动,主要为立人集团的财务及高管成员。比如,其中一名姓夏的涉案人士兼任育才初级中学校长时,向教职工介绍、宣传立人教育集团投资内蒙古点石沟煤矿项目,帮助育才初级中学平台吸收存款的期末未归还余额计870万元。法院认为,夏在此案件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于从犯。
21世纪经济报道对此事件曾持续调查报道,董顺生及其立人集团曾是泰顺县乃至浙江教育产业的“明星”,然事实上其办学一直处于亏损。庭审中董顺生和多名被告也予以承认。借钱的初衷,是因为银行提供的贷款无法维护企业运转,于是转向民间借贷。但与不断膨胀的集资款相反,立人集团的亏损窟窿越扯越大,资金需求也越发渴求。最终回天无力,难逃获刑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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