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月6日电(记者 罗沙)记者6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5日审议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014年12月28日表决通过任免名单,任命刘贵祥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庭长、胡云腾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庭长。此外,还任命了四位巡回法庭副庭长。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此前表示,根据中央批准的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设在广东省深圳市,第二巡回法庭设在辽宁省沈阳市。两个巡回法庭将于2015年年初受理、审理案件。
最高法院设立的巡回法庭,相当于最高法院的派出机构,在审级上等同于最高法院。巡回法庭的法官也来自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各业务庭选派,按一定的时间轮流派驻巡回法庭。巡回法庭的判决效力等同于最高法院的判决,均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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