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昨天在官方网站发布《禁止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规定禁止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
规定要求,公安机关负责对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设备进行认定。质监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上述器材设备的,应及时送当地公安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应在7日内出具认定结论。对经公安机关认定构成犯罪的,直接由公安机关给予刑事打击;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运用行政处罚手段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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