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潘志贤 实习生樊周鑫)记者近日获悉,经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纪检组调查,该法院的书记员陈鹏因客串原告律师,决定将陈鹏予以辞退,并给予案件的审判长左忠志警告处分。
据李先生介绍,2014年4月以来,其与岳父代某在房产问题上产生争执,代某将李先生告上了法庭。案件被光山县法院受理后,由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左忠志负责审理。而作为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书记员的陈鹏,竟然成了原告的代理律师。
“开庭当天,光山县人民法院的书记员陈鹏作为原告方的律师,出现在了律师席处。这让我感到很诧异,也让我对案件审理结果的公平性产生了怀疑。”李先生说。
事情发生后,李先生查阅了2014年以来的部分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书,发现部分案件的书记员为陈鹏,审判长为左忠志,也就是审判他和代某纠纷案件的审判长。
此后,他多次就此事向光山县纪检部门举报,但迟迟得不到回复。
“案件审理过程中确实存在失误,忽视了陈鹏作为书记员这一事实。”左忠志说,陈鹏在本次案件中不是书记员,审判过程中,严格遵守公平公正的原则。
左忠志介绍说,由于法院审判力量的缺乏,光山县法院抽取部分人员进入民事庭进行学习。陈鹏是从2014年9月开始在光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庭实习,而原告方代某开始委托陈鹏的实习老师黄律师。出庭当天,黄律师因个人原因无法上庭,临时决定由陈鹏作为实习律师代为出庭。
1月5日下午,光山县人民法院通报称,经纪检组调查,确认左忠志作为案件的审判长,允许本庭的书记员代理原告参加诉讼,违反审判管理有关回避、代理之规定。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条,决定给予左忠志警告处分,并将实习生陈鹏予以辞退。
光山县人民法院日前已将该处分决定书送达给信访人李先生,该院表示将以此为诫,加强审判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目前,被告方李先生已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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