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记者蒋生 爱尔兰人MurrayNiall在澳门工作并取得居留权获澳门居民身份,连续居住满7年后申请成为澳门永久居民,但两次遭到澳门政府拒绝,理由是其主要家庭成员不在澳门“通常居住”。Murray上诉至中级法院获胜,澳门司长不服又上诉到终审法院,记者昨日获悉终院判司长败诉。终院认为只要满足家庭生活中心和最终定居的意图即可。
MurrayNiall早年以投资者、管理人员及具特别资格技术人员临时居留制度取得澳门临时居民身份。2011年12月12日其收到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通知:在澳居留连续七年,可办理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手续。
MurrayNiall于2012年10月8日向澳门身份证明局申请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并于同日提出“声明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的申请,两日后亦提交了主要家庭成员居住情况的书面证明。
而身份证明局以MurrayNiall的主要家庭成员(配偶及女儿)不在澳门通常居住为由拒绝给予其永久性居民身份。2012年11月23日,Niall提出必要诉愿,遭行政法务司司长驳回后上诉至中级法院获胜诉。行政法务司司长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
澳门终院认为,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或最终定居地,是指除在澳门“通常居住”外,家庭日常事务也围绕澳门展开,在澳门纳税,并且有意在此最终定居。
判词指出,法律中提到的“永久居住地”是一个未确定概念,其中涉及到居民家庭生活中心的部分,并没有赋予行政当局任何的自由裁量空间;至于需要查明利害关系人是否有在澳门最终定居的意图的部分,则有给予行政当局自由裁量空间的意思。终院认为,对于一个已婚但已经事实上分居的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不在澳门居住,并不妨碍其以澳门为永久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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