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记者 蓝莹 实习生 张杰 吴胜)日前,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2013年轰动一时的温州市苍南县莒溪大峡谷少年死亡案件作出二审判决(亦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被告、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撤销一审判决中几位被告的连带责任。本报曾对该事件作了连续报道。
2013年6月,12周岁男孩小温随母亲和一帮驴友穿越温州苍南莒溪大峡谷时神秘失踪,在近3个月的大规模搜救后,却遗憾地只找到男孩遗骸。
2014年5月,小温父母温某、陈某将同行的六名驴友徐甲、吴某、李某、徐乙、陆某、姜某告上法庭并要求索赔经济损失115万余元。
2014年7月,温州苍南法院一审判决小温父母自行承担75%责任;最后跟小温在一起的徐甲,承担13%的责任,赔偿温某、陈某107519元;发起者吴某承担8%的责任,赔偿66165元;跟小温一起走水路的李某、徐乙各承担2%的责任,均赔偿16541元;吴某、李某及徐乙互负连带责任;陆某和姜某不承担责任。
一审宣判后,李某向温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关于“李某赔偿小温父母16541元”以及“李某履行对吴某、徐乙赔偿义务的连带责任”的判决。
2015年1月8日下午,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苍南莒溪大峡谷小驴友遇难索赔案进行二审宣判:维持温州苍南法院一审判决中的第1、2、4项,撤销第3项。即一审判决中原告、被告承担的责任和赔偿金额不变,取消一审判决中吴某、李某及徐某互负连带责任的判决。同时,二审受理费用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上述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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