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黄辉 通讯员刘清林 为捕野猪私自拉设电网,野猪没电到却致同村村民触电身亡。近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9145.6元。
2003年,熊某与刘某(均已判刑)合伙买了台升压机,用于装电网打野猪。2004年11月上旬,因熊某没空,刘某便邀被告人张某将升压机抬到彭某家二楼装好,并向外架设100余米铁丝电网,用了一个星期左右,两人将升压机抬回熊某家。
2004年11月23日,刘某、熊某又将升压机抬到彭某家中装好,架设100余米铁丝电网,每到晚上便接通电源。同年11月27日晚,由张某接通电源,晚7时许,同村村民王某与李某、颜某去抓鱼,走在前面的王某触及电网当场身亡。经法医鉴定,王某系触电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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