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3日电(记者刘志强)日前,国家发改委等10个部门以联合令的形式发布了《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版)》,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
《办法》提出,禁止新建煤矿及选煤厂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确需建设临时堆场(库),其占地规模要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应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发电要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煤矸石使用量要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1200千卡/千克。
在鼓励措施方面,《办法》明确: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支持;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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