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沈阳1月14日电(记者李铮、张逸飞) 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14日召开分组会议,《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再次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热议。
对于既有出租汽车经营权今后的配置问题。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辖区既有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发展目标以及政策措施,逐步实现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无偿有限期使用。”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出租汽车由政府主导控制还是由市场调控以及历史形成的出租车有偿使用问题,如何合理合法地解决,还需要深入研究。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条例的规定比较宏观笼统,应调查清楚当前对于运营经营权无偿使用的有多少,高价买标的有多少,然后分类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办法。
关于对擅自营运行为的处罚问题,草案中对擅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议中,建议对擅自从事营运的违法行为,给予上限数额的处罚。
关于用滴滴打车软件预约专车服务问题,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立法过程中借鉴发达地区以及国外经验,妥善处理好出租司机和公司的矛盾、乘客利益和出租车司机利益的矛盾、传统出租车和预约专车服务的矛盾。
据悉,《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还将继续审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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