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因酒精致精神障碍的白某无故进朋友家点火,还阻止他人灭火。记者昨天获悉,通州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白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
2013年4月20日晚6点左右,白某酒后在通州区马驹桥镇某村其朋友岳某的暂住地内,用打火机点燃岳某的衣物、被子等物。
岳某说,当时他不在家,不知道白某怎么进的他家。附近的人发现起火后,准备灭火但白某不让进屋,还拿出菜刀站在门口。直到警察赶到将白某带走,房东和邻居才将火扑灭。
受审时,白某认可放火一事,但不记得放火原因,还否认拿菜刀阻止灭火。白某哥哥称,白某只要一喝酒,精神、行为就不正常。
经鉴定,白某诊断为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实施违法行为时受疾病影响,评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白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鉴于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且当庭认罪,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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