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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外甥代理民事案获胜 涉嫌“妨害作证罪”

来源:昆明信息港-都市时报
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案在盐津县法院开庭 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云南一律师为外甥代理民事案获胜,却被以“妨害作证罪”判刑一年半 律师刑满释放两年后案件发回再审
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案在盐津县法院开庭 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都市时报记者 刘玲

  赢了民事官司却成为涉嫌“妨害作证罪”的犯罪嫌疑人,并被采取强制措施,这样的事情在律师界并不多见。刘少斌律师就成为了云南第一人。

  刘少斌在小外甥不幸触电受伤后代理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帮忙打赢官司,不料自己从此身陷囹圄,并被判刑一年半。更戏剧性的是:曾经在民事案件中帮刘少斌做出过有利证言的证人,同时成了指控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刑事犯罪的主要证人。

  自2007年外甥触电事件发生到现在,与刘少斌密切相关的一起民事案件和一起刑事案件,都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继而又一审重审的诉讼程序。错综复杂的案卷材料中,民事和刑事两个案件证据相互交叉关联。

  刑满释放两年后,经刘少斌多方申诉,终于迎来转机—云南省高院撤销有罪判决,随后昭通市中院将刘少斌“妨害作证罪”一案发回重审。1月14日,盐津县法院经指定管辖,开庭对案件进行一审。

  关键词:电击事件

  律师为受伤外甥打官司

  2010年8月12日,刘少斌律师如常到律师事务所上班。此前,他刚刚打赢小外甥涛涛因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不料,因为这起案件,刘少斌先是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要求他投案自首。随后,自认为没有犯罪无需自首的刘少斌在办公室遭公安机关抓捕。

  事件起因得倒回2007年11月,刘少斌同胞姐姐刘绍会的小儿子涛涛回昭通市彝良县荞山乡咪咡村田坝组探望外公外婆。5岁的涛涛尾随外公刘玉清到村里一处加工厂碾米时,被加工厂附近的高压电变压器击伤。因伤势严重,涛涛被转院到昆医附二院治疗。医院检查结论认定:涛涛的伤势为高压电击伤。

  触电事件发生后,涛涛右手仅剩拇指和食指,左手也被大面积烧伤,被鉴定构成5级伤残。“事发后,涛涛父母除了从加工厂承包方处拿到1000元用作医疗费外,没有得到其他补偿。”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刘少斌,顺理成章成为外甥涛涛触电事件民事索赔案件的代理人。

  关键词:打赢索赔官司

  法官现场调查

  村民证人证言成关键证据

  刘少斌首先要证明的是涛涛在哪里触电、因何触电。

  与此事件关系最为密切的核心人物是涛涛的外公刘玉清,老人现已过世。刘少斌转述当日的事发经过:下午2点左右,刘玉清正在碾米房加工厂碾米收糠,听见门外传来涛涛撕心裂肺的哭叫声,跑出门外看见涛涛在距离碾米房加工厂不远处的变压器前受伤,他的双手已经被烧焦,整个人瘫软在地。

  碾米房附近的变压器是加工厂的配套设备,为当地14家农户共有,供电方为彝良咪咡河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刘少斌代理涛涛及其父母,将发电公司和14家农户共同告上法庭。

  案件开庭,被告方除了部分农户认可涛涛外公曾经到加工厂碾米的事实以外,涉案的14家农户均否认涛涛被变压器所伤。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这起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曾现场勘查走访,发现距离涛涛外公家较近的地方,仅碾米房加工厂一处有高压电变压器。另一个有高压电变压器的地方与咪咡村田坝组隔着一条河,距离涛涛外公家比较远,按常理推断四五岁的涛涛一人难以到达。

  因为案件原被告双方对涛涛触电事件存在分歧,庭审期间,涛涛一方曾向法庭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

  法庭审判人员走访调查期间,同村村民杨必高向办案人员陈述:当天见到刘玉清带着涛涛去加工厂打米,其在浇水时听到加工厂有人闹,下去看到刘玉清背着涛涛下公路,随后还听刘玉清说涛涛被电打到了,加工厂拿了1000元给涛涛医治。村民刘云忠、赵维国和方仕兵,也向法院办案人员说知道当天涛涛在加工厂被电打到的事。

  2009年11月,这起民事案件审理结束,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判令发电公司及13户农户(其中一被告死亡撤诉)共同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万余元。

  被告方不服提起上诉,昭通市中院2010年5月19日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联合调查组

  民事案件代理人和证人陆续被抓

  刘少斌作为外甥一家的代理人,花2年时间打赢了这场官司。然而,让人意外的事情发生了:2010年七八月间,曾在案件中作证的村民杨必高、赵维国、方仕兵和刘云忠4人,先后被彝良县公安局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远在昆明的刘少斌也在自己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办公室被彝良警方带走。

  与其他刑事案件不同的是,调查刘少斌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不只彝良县公安局,而是彝良县政法委牵头成立的联合调查组,包括彝良县公安局和县检察院两家单位的干警。

  证人被抓几天后,刘绍会带着大儿子在彝良县城内张贴“大字报”申诉,随后也被警方处以7日行政拘留,理由是“诽谤”县里某重要领导。

  2012年12月中旬,刘少斌等人被批准逮捕,云南省高院指令昭通市中院再审因涛涛触电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2011年5月,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彝良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机关用于指控刘少斌犯罪的证据,正是大量与涛涛电击事件有关的证人证言。

  在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杨必高、赵维国、方仕兵和刘云忠都在公安机关改了口供,说他们是在刘少斌的授意下,才作出对涛涛一方有利的证言。

  2011年,彝良县检察院指控赵维国、杨必高、方仕兵和刘云忠4人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彝良县法院一审认定4人罪名成立,但免于刑事处罚。4人提起上诉,昭通市中院二审后将此案发回重审。其后,彝良县检察院撤回起诉,除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辞世的杨必高外,赵维国等3人重获自由。

  关键词:拒绝认罪

  民事律师被判处妨害作证罪

  与赵维国等4人先后被抓的刘少斌,自始至终否认检方指控的罪名。

  彝良县检察院指控:刘少斌为达到让发电公司及14户农户赔偿涛涛经济损失的目的,授意赵维国、方仕兵证实涛涛被加工厂变压器击伤。由于被告方提出质疑,涛涛母亲刘绍会向法庭申请证人作证,刘少斌又授意杨必高、刘云忠作虚假证言。虚假证言被法院采信,导致彝良县法院一审、昭通市中院终审判决发电公司和13户农户共同赔偿涛涛经济损失27万余元,及发电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022.80元的后果。应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庭审阶段,检方指控刘少斌涉嫌刑事犯罪的主要证据为证人证言。此外,与刘少斌一家具有亲戚关系,同时也是加工厂共有人、民事案件被告的刘少国,还写下悔过书称自己帮忙作了伪证。

  刘少斌则在法庭上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庭审过程中,刘少斌的辩护人李勇和刘光旗两位律师,因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没有被法庭准许,以无法行使辩护权为由自行离席。

  刘少斌自辩理由主要有四点:一、没有指示涛涛案证人作伪证,公诉机关指控不属实;二、在涛涛案中,证人证言已被彝良县法院和昭通市中院采信,民事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三、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联合办案违反法律关于侦、监分离的规定,对民事案件的证人进行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违反了公安部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四、其不属于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本案不属于彝良县检察院管辖范畴,彝良县检察院提前介入并行使侦查权没有法律依据。

  2011年7月29日,彝良县法院一审以妨害作证罪,判处刘少斌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刘少斌提起上诉,昭通市中院在2011年10月31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2月17日,坐牢一年半的刘少斌刑满释放。回家后,刘少斌专心做的事情便是帮自己申诉,他先后向省政法委、省高院、检察机关及各级信访等部门递交过申诉材料,还为此跑了北京。去年7月,他接到昭通市中院的裁定:原审剥夺或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判,依法撤销对刘少斌的有罪判决,案件发回重审。随后,经昭通市中院指定管辖后,由盐津县法院开庭对这起案件进行审理。

  再审直击

  刘少斌的辩护律师举证检察机关直接参加抓捕证人

  警方检方联合调查获取的证言被排除

  1月14日上午,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罪一案在盐津县法院开庭,云南知名刑辩律师李春光和陈欢欢受省司法厅和昆明市司法局的委托,义务成为刘少斌的援助辩护律师。

  因为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庭审中频频出现让人意外的情景,引得旁听席上不时出现小小的躁动。辩护人认为,刘少斌案存在侦查权被滥用,监督权没有得到行使,独立审判权受损的情形。

  A

  监督程序

  检方以检察员而非公诉人身份出庭

  刚进入庭审调查环节,法官要求原审被告人刘少斌宣读申诉理由。这时,刘少斌及其辩护人李春光均向法庭发表意见称,按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案件已经再审程序被发回重审,本案此次开庭就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因此首先要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但截至目前,原审被告人并没有收到盐津县检察院的起诉书,在案的只有彝良县检察院2010年的起诉书。“盐津县检察院不能够以彝良县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来指控被告人有罪!希望公诉人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予以说明。”

  针对李春光律师提出的质疑,出庭检察官提出:本案经指定由盐津县法院管辖,盐津县检察院自然有管辖权。“在本案中,检察官是依法接受检察长的指派,以检察员的身份依法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而非以公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诉”。审判员当庭向各方当事人释明,本案虽然经再审程序发回一审重审,但法院适用的应是审判监督程序。

  李春光律师表示愿意尊重法庭的安排,围绕涛涛案件基本情况及刘少斌有没有作伪证两个焦点问题,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本案展开调查,但要求法庭将辩护人的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B

  非法证据

  以联合调查组名义获取的证言被排除

  庭审质证阶段,李春光首先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时任彝良县委政法委)彭书记接待上访群众的记录”作为证据。

  其记载内容显示,接访时间为2010年6月12日,接访汇报人为涛涛民事案件中的被告吴朝斌。在这份接访记录中,彭书记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张副局长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仝副检长协助配合。”

  李春光认为,该证据证明了副检察长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检察院与公安局成立联合调查组的事实,还证实了政法委干预民事纠纷案的事实。

  辩方律师还举证称,在刘少斌案中,不仅侦查人员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进行了案件侦办活动,卷宗在案的法律文书也显示,在专案组成立以后,检察机关人员直接参加了抓捕工作,非法对民事案件证人采取强制措施。部分检察机关人员在联合调查组开展工作期间,甚至还直接负责了询问工作,并在询问笔录上签字。

  值得一提的是,在刘少斌再审案件开庭以前,盐津县法院曾组织检察人员、被告人及辩护人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对本案证据进行交换,双方在这个环节达成共识:凡是在案以联合调查组名义取得的证人证言,均按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C

  证人翻供

  法庭上声称“说实话就会被关”

  检察人员在举证阶段称,刘少斌一案中,原一审、二审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主要由刘少国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及赵维国、杨必高、方仕兵、刘云忠4人的证人证言组成。赵维国等4人曾经是涛涛民事索赔案的证人,他们在刘少斌案中曾供述受到刘少斌的指使作伪证。但在刘少斌案被发回重审以后,侦查机关再次介入调查,赵维国和方仕兵两人改变说法,目前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刘少斌在法庭上说,曾经为涛涛民事索赔案作证的证人杨必高,在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后已经离世。

  本案另一名证人、年近70的村民刘云忠也来到法院,坐上了证人席。见刘云忠显得有些紧张,法官征询刘云忠意见以后,用当地方言与他进行交流。刘云忠保证自己向法庭陈述均为事实。在签订保证书阶段,刘云忠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写字,只能让书记员向他宣读保证书内容后代为签字。

  刘云忠在法庭上改变了被公安机关抓捕后的说法。“我当天吃过早饭,背着水泥回家,看见刘远清背着小孙子去医院,他说小孙子被电伤了……我当时去法院作证说的都是实话……没有人指使我……”

  “那你为什么在公安调查的时候说受到我的指使作证?我有没有对你进行引诱、威胁或是贿买?”听到这些,刘少斌忍不住在证人发问环节对刘云忠提出质问。

  这时,刘云忠抛出了一句让所有人都震惊的话:“如果说实话就要被关!”“我那天明明是背水泥回家,不知道他们为什么要写背红薯,我家在下面没有地,不会从下面背红薯……我也不知道,背红薯的事情是他们写的……”刘云忠不仅在法庭上推翻了两年前向警方质证刘少斌犯罪的供述,还声称自己不识字,没有在笔录上签过字,也没有人向他宣读过讯问笔录,他只是按照警方的要求,在讯问笔录上按了手印。

  刘少斌接着问:“你被讯问时有没有人打过你?”刘云忠指名道姓回答:“打过,张××!”

  D

  鉴定证据

  鉴定专家认定涛涛被高压电击伤

  盐津县法院在受理刘少斌案件以后,于今年1月4日委托云南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涛涛的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前天,该鉴定中心的专家成员也出席庭审现场接受询问。

  鉴定中心专家当庭指出,涛涛右手第3、4指缺失,第1、5指部分缺失,左手掌、左手腕关节前侧、小臂近端前侧和右手腕关节前侧均有皮肤损伤,双手和双腕关节都出现功能障碍,从损伤表现看为电流直接通过双手形成。与此同时,鉴定专家还特别指出,致使涛涛受伤的是高压电,而不是普通的照明电,因为这两者有着明显区别。

  “在咪咡村只有一台变压器,与咪咡村最近的变压器隔着一条河,四五岁的涛涛不可能在短时内到达。且在案的证言基本能证实涛涛在下午1点左右受伤,乡卫生院的接诊人员也证实,刘远清在下午3点左右抱着涛涛到达卫生院,卫生院人员还借了300元给他……”结合专家最新出具的鉴定意见,辩方律师举证称,在涛涛民事索赔案中,即便没有赵维国、方仕兵和刘云忠等人的证言,在案证据也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证明涛涛就是被加工厂高压电变压器电伤的事实。

  李春光认为,从成立专案组到刘少斌案判决生效入狱服刑,这是针对一起普通民事纠纷违规启动的刑事程序,而且程序启动后存在着典型的违法行为。“比如说联合调查组的成立,对方仕兵等本不构成刑事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长达两年之久,并在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获取证据来证明刘少斌犯罪。”

  出庭检察员对辩护人所举全部证据均表示没有异议,也未就刘少斌是否构成妨害作证罪发表辩论意见。只简短发表意见认为本次庭审程序合法,鉴于目前证据已经发生了变化,请合议庭综合考虑是否采信这些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后依法裁判,做出真正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判决。

  庭审背后

  遭电击7年后

  涛涛智力退化

  案件开庭以前,与这起案件直接相关的涛涛也随父母来到了盐津。

  眼前的涛涛已经是个12岁的少年,他脸上时不时泛出一副憨憨的笑容。“其实他根本不知道自己在笑什么。”涛涛母亲刘绍会说,电击事件发生以后,涛涛的智力和反应能力不但没有随年龄增长,还一天天退化了,甚至变得不会开口表达,没有与人交流的能力。

  采访期间,涛涛由父母陪伴坐在一个椅子上,身体不规律地重复着前后晃动的动作。“他以前不是这样的。他在昆明上过幼儿园,以前是个爱说话、懂礼貌的小孩子,家人、邻居和幼儿园的老师都夸他聪明。”回忆起这些的时候,刘绍会似乎找回了一个母亲正在夸赞自己儿女的自豪感,嘴角流露出丝丝笑容。但很快,涛涛因为想要喝水开始抓扯妈妈的衣角,刘绍会的眼神回到涛涛残缺的手掌上,笑容一下消失了。

  刘绍会说,触电事件几乎毁了涛涛的一生。因为渐渐不会说话,他失去了上学的机会,目前除了内急会自己上厕所、肚子饿会要吃的以外,涛涛几乎没有生活自理能力,连脾气也变得怪异,经常莫名其妙一个人在家里暴跳如雷,要不就是憨笑。“最让我们不放心的是,他时不时还会一个人跑去大马路上睡倒,连车子经过都不起来。好些当地的驾驶员知道我们家的情况,只能主动下车将他抱到路边再开车通过。”

  刘绍会说,目前他们一家最大的心愿,就是希望法院再审后判定刘少斌无罪,然后由此启动涛涛民事案件的再审程序,使涛涛有机会获得赔偿。

  目前,省高院已受理涛涛一方民事索赔案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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