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宁德1月19日电 (林积平 叶茂 王晓珍)供电公司发包的工程遭承包商多次转包,16名农民工被欠近20万元人民币的工资,不知向谁讨要。福建周宁县法院19日披露,陈某等16人历经3年的讨薪路,终于尘埃落定。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3月,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将周宁县35KV东湾线路杆工程发包给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承包。事后,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将该工程转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承包,郑某又于2010年3月18日将工程转包给同样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某施工。
2010年3月28日,该工程开工,于2013年8月完工并投入使用,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也已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向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相应工程款。
然而,陈某等16人的工资却无处讨要。据悉,陈某等16人于2010年3月至2011年11月被胡某招用在上述工程工地作业,此间被拖欠了7个月共计193730元的工资。
工资被拖欠时,胡某声称工程已转由他人承包,他已不再负责工程的施工事宜,陈某等人的工资将来可向工程业主索要。于是,陈某等人便向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讨要,但均遭到拒绝。
讨要无果之下,陈某等16人于2012年8月向福建省信访局反映工资被欠事实,周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福建省信访局信访事项转送单后调查发现,郑某曾承诺待工程结束后,结算时就将工资发放给陈某等16人,但事后郑某却称其早已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工程款转拨给胡某,其对陈某等16人不具有给付工资的义务。
然而,胡某此时早已离开工地不知所踪,于是陈某等人经多处打听和守候,在2013年5月6日找到胡某,胡某在签字确认陈某等16人有7个月工资未领取后,又再次失踪。
基于以上事实,陈某等人认为其与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之间成立了事实劳动关系,而该公司却拖欠其工资,便于2013年8月16日向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支付工资。
周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周劳仲裁字(2013)第4号裁决书,确定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陈某等16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陈某等16人的工资193730元。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决,遂于2013年10月29日诉至周宁县法院,要求确认其无需向陈某等16人支付工资。
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该方不是陈某等16人的用人单位,不具有直接向陈某等16人支付工资的义务,且其已经将包括工资款在内的工程款拨付给了承包人郑某,已经履行了支付工资的义务。
陈某等16人认为,“我们已经付出了劳动,总得有人向我们发放工资。”国网福建周宁供电有限公司则认为,该方与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之间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该方与陈某等16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具有给付陈某等16人工资的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的合法承包人,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郑某承包,郑某又将该工程业务再次转包给同样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胡某承包,因此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应对胡某招用的陈某等16人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对郑某或胡某确定劳动者工资的行为负责并负责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因此,陈某等16人被拖欠的工资应由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支付,至于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郑某与胡某之间因款项往来而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的事务范围,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自可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另行主张权利。
据此,周宁县法院判决驳回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A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宁德市中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