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韩成良 南都记者昨日获悉,历时两年的东莞长安镇新安社区居委会原主任邓某涉嫌受贿案已办结,东莞中院最终纠正公诉机关指控的“受贿罪”罪名,被告人邓某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共计受贿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离奇的是,判决书显示,本案案发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减掉其收取的4万元,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
居委会主任受贿4万元被公诉
邓某,男,1965年11月27日出生,高中学历,原是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党委副书记、居民委员会主任。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12月29日被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7月29日案件移送到东莞市检察院办理。东莞检察院去年7月向东莞中院提起公诉,指控邓某涉嫌受贿罪。
根据指控,邓某2005年5月至2010年12月任长安镇新安社区党总支部副书记、居委会主任。2005年至2007年间,莫树发(另作处理)承包建设新安社区垃圾中转站等多个工程项目。为得到邓某在工程建设和工程款结算等方面的关照,莫分别于2007年、2008年春节期间各送给邓现金2万元,共计4万元。邓某收受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开支。
此案开庭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邓某的供述,证人莫树发等人的证言,破案报告、工程合同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受贿罪”追究邓某刑事责任。
邓某律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受贿4万元)没有异议。但其辩护称邓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本案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认定“非国家人员受贿罪”
东莞中院审理认为,邓某在为莫树发谋取利益的过程中,虽涉及财政补贴款的处分,该行为不具有代表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从整体上讲仍属社区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因此法院认为指控邓某“受贿罪”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纠正指控罪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
在审理过程中,东莞中院委托市司法局对邓某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到邓某工作稳定,家庭关系和睦,具有稳定住所,在社区无不良表现,邓的家属和社区均愿意对邓进行监督。
去年年底,东莞中院对该案宣判,称邓某在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无前科,并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依法适用缓刑。邓某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将查清396万元是否有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案发后,邓某向侦查机关退缴人民币400万元,其中4万元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直接上缴国库,余下396万元由暂扣机关依法处理。
南都记者采访获悉,判决书中的396万元“依法处理”,指的是查清这笔钱是否存在问题,再由相关职能部门(纪委、检察院等)做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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