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合肥1月22日电(记者何聪)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界定了错案的概念,明确错案责任追究情形、错案发现及确认程序、错案责任认定及追究等,旨在建立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
《办法》规定,对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故意不予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九种情形应当追究错案责任。《办法》明确了错案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以及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并对应当追究错案责任的相关责任人的任职情况加以区分,明确在任的、已退休的及已辞职的等情况的追责方式。
同时,《办法》明确因法律法规不完善、不明确致使在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以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存在偏差,或因出现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等五种情形不承担错案责任。
根据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应当成立错案责任追究领导组织,明确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发生错案的直接追责权,规定了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对错案应当承担的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对案件承办人员弄虚作假或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错案等情况的责任划分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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