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已经实施,基层环保部门在执法中却遇到了一个现实问题。在2015年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河北、山西的环保厅长都提出,应该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这是怎么回事呢?
多年来,一些地方设区市和县级环保部门,除了行风评议时被视为执法机构,平时在政府部门序列里,未被列入执法机构,环保部门的公用车辆是按照普通事业单位的标准配备。现在,各地推进公车改革,不是执法机构的环保部门,就面临着事实上的执法用车被改革改少的困境。
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第十五条要求:“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这些年来,环境保护部围绕提升基层环境监管能力,曾直接给县级环保部门配备执法车辆,一些地方政府也给予环保部门有力支持,但基层环境监管执法车辆缺、少、差的问题始终存在。特别是用于处置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技术保障车辆和指挥车辆,更显不足。
面对公车改革,谁来认定环保部门是执法机构?如何保障基层环境执法用车?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把环保部门名正言顺地列入执法机构,一方面切实解决执法用车、应急用车严重不足的问题。否则,环保部门本来不多的执法、保障车辆还将大量减少。
再好的法律也需要人去落实,需要良好的软硬件支撑。落实新环保法的主体在基层,期待上级有关部门尽快协调,出台措施,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力保障。
我来说两句排行榜